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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怎樣認定工傷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7 20:50:10

勞動法是怎樣認定工傷的?來源:中工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該職工有權要求工傷賠償或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來講,該情形是指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後若想認定為工傷應當具備以下3個要件:一是該職工必須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勞動法是怎樣認定工傷的?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勞動法是怎樣認定工傷的(勞動者遭遇這3種情形能否認定工傷)1

勞動法是怎樣認定工傷的

來源:中工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該職工有權要求工傷賠償或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來講,該情形是指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後若想認定為工傷應當具備以下3個要件:一是該職工必須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三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

可是,在現實中經常存在這3種特殊情況,即勞動者遭遇的是單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門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女職工在回家哺乳途中被車輛撞傷。此時,勞動者能否按照上述3個要件獲得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

以下3個案例對此作出了詳細的法理闡釋。

【案例1】 騎車下班途中“自摔”受傷,難以認定為工傷

駱某是一家商貿公司的員工。2022年1月初,因晚上刮風下雪,駱某在騎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雨衣被大風掀起,遮擋了視線,加之路面濕滑,其不慎摔倒受傷。醫院診斷結果為左肩骨折。出院後,駱某認為其受到的傷害應當屬于工傷,可公司認為該起事故與他人無關,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

駱某想知道,像他遇到的這種情況能不能算工傷?

【點評】

職工在上下班期間所受的傷害必須是由交通事故造成,才有可能獲得工傷認定。那麼,什麼是交通事故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本案中,駱某在道路上騎車時因雨衣被風掀起遮擋視線、路面濕滑而摔倒,應當屬于交通事故。因此,其受傷的情形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這兩個要件。

至于駱某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要看交管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的确定,即是否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個要件。一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在事故參與人之間進行分配,而不能在受傷職工與自然氣象等因素之間進行責任分配。本案中,駱某所遭遇的是單方事故,由于無法歸責于天氣等自然外力,故隻能歸責于其本人。也就是說,在天氣惡劣情況下,駱某未能盡到小心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失,自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由于駱某的情況不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個要件,所以,難以認定為工傷。

【案例2】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可獲得工傷認定

2022年1月13日,張某下班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并受傷住院。交警部門調查後,未能查明事故的具體成因,故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隻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

3月1日,張某要求公司為他申報工傷。公司答複稱:在事故責任不清的情況下不能申報工傷,即使申報了,人社局也是不予認定的。

張某想知道:公司這種說法對嗎?

【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隻是人社局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而非唯一依據。因此,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為由不予工傷認定。本案中,張某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據此,在張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人社局應當通過調查,确定張某是否負事故主要責任,然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張某對此不服,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人社局應當提供張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證據,如果人社局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會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案例3】女職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車撞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朱某的孩子剛出生5個月,每天需要母乳喂養。朱某上班時間是每天14點至21點,由于公司未建立哺乳室,公司就批準她在工作時間内回家一次哺乳。2022年1月28日傍晚,朱某騎車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線回家喂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交警認定機動車一方負全責,朱某無責。公司認為該起事故不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同意為朱某申報工傷。

那麼,朱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朱某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首先,公司批準朱某回家哺乳,然後再返回上班,這在客觀上形成了朱某再次在家與公司之間進行往返的事實,回家哺乳後返回公司的途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再次,朱某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線上遭遇交通事故傷害的;最後,朱某對該起事故不負任何責任。因此,朱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朱某可以在規定時間内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 律師)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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