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解放思想創新工作,嚴禁因循守舊無所作為
必須吃透政策,勇于創新,摒棄習慣性等待的路徑依賴。不準消極抵觸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制度規定,搞變通、打折扣;不準言行不一緻,對已出台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諾要積極兌現。
2.必須落實“放管服”政策,嚴禁擅設門檻、擅增審批事項、拖延審批時限
必須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助企纾困,激發市場活力。不準實施或變相實施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審批與驗收事項;不準擅自設立或變相增加許可、審批、監管、驗收事項及延長審批與驗收時間;不準随意增設前置條件、提高準入門檻;對已劃轉行政服務中心或政務大廳的審批事項,不準“體外循環”,不準進駐授權不徹底,随意延長辦理時限。
3.必須秉持公平公正監管,嚴禁濫用權力、違反程序執法
各執法單位必須力行簡政之道,為企業營造寬松環境,幫助企業成長壯大,良性發展。不準幹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不準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實行強制措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不準随意執法、粗暴執法、選擇性執法、徇私枉法和執法犯法;不準簡單“一刀切”,随意責令停工停産停業。
4.必須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嚴禁推銷指定商品、強制推行服務、攤派捐贈捐獻
必須以服務企業為主旨,充分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發揮企業自主選擇權。不準強行向企業或個人推銷産品和指定經銷商;不準向企業攤派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不準強令企業或個人參加規定之外的會議、培訓、研讨會,讨論、慶典,考核、表彰、評比達标等活動。
5.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嚴禁違規收費罰款、借用占用資産、增加企業負擔
必須加強法治學習,嚴格行政權力依法行使。不準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亂收費、亂罰款,不準以罰代管。不準要求企業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企業财物;不準向企業索要贊助或者借用企業資金;不準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企業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企業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等。不準通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對企業亂收費,變相增加企業負擔。
6.必須樹立“保姆式服務企業”觀念,嚴禁為官不為、态度冷漠、刁難服務對象
必須樹立“營商環境1%的短闆,落到誰頭上就是100%的責任”觀念,“保姆式”服務企業。不準态度蠻橫粗暴、故意刁難;不準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推诿扯皮、敷衍塞責,不準無端将職責範圍内的工作轉移或委托中介機構辦理;不準以任何理由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
7.必須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嚴禁接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娛樂健身等服務
必須把黨的政治紀律挺到前面,恪守法紀,廉潔從政。不準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不準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準要求企業報銷應由政府單位支付的費用。
8.必須規範招投标,嚴禁利用職務影響插手工程、幹預經濟活動
緊盯工程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重塑政商關系,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發展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不準違規幹預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限制或變相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參與招投标采購活動;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謀取私利。
9.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嚴禁言而無信、輕諾寡信
深入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不準作出違背現行法律法規或無法落實、超出職權職能範圍的政策承諾;不準搞虛假承諾或言而無信,對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不落實;不準新官不理舊賬,該辦的事情拖着不辦。
10.必須打擊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嚴禁包庇侵害市場主體的行為
堅持打擊強迫交易、聚衆擾亂經濟秩序、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各類破壞營商環境的不法行為。持續保持對強買、強賣、強占、強攬工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态勢。嚴禁包庇縱容各類欺行霸市、破壞營商環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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