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在2021年的第130篇原創文章。
2018年7月,杜某投保太平洋人壽的多款保險産品,杜某的投保簽名均由太平洋保險業務員孫某僞造。
2021年8月,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份保險單上的簽字均非其本人簽字。
同月,杜某以非本人簽字(欺詐)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還已交保費。
說個題外話,投保人杜某和保險公司業務員孫某之前是朋友關系,而現在到這地步怕是連朋友也沒法做了。你說賣個保險最後何必這樣呢!
欺詐行為确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但是代簽名行為構成欺詐嗎?
這個内容其實在《保險法》中早有非常明确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若幹解釋二”第三條簡單來說就是,
投保時我們沒有親自簽字,而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為簽字的,該合同對投保人不生效。
但是!後面還有一句是“投保人已經繳納保費的,視為對簽字蓋章行為的追認。”
所以很顯然,投保人杜某繳納保費的行為視為對業務員代簽名的追認,也就是說保單合法有效!
曆時三個多月,杜某全額退保的訴求被駁回了。
這麼明了的糾紛搞不明白為啥要起訴!用法官的話來說就是,“對于非本人簽字的保險合同,如果一律否定其效力不僅破壞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也不利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可見,代簽名投保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
這裡,我還想和大家聊聊“代理退保”,這個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警惕的黑色産業。
“代理退保”會要我們的銀行卡信息和身份信息,然後找各種漏洞去“敲詐”保險公司。
這種行為不僅可能導緻我們的信息洩露,更嚴重的甚至會導緻我們的保費被人轉走!
本案中也可以看到,“代理退保”并不會一定成功!
如果保險公司真得存在欺詐行為,咱們消費者完全可以收集好證據自行投訴溝通!
以上,有任何問題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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