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就是以案“例”理,說得通俗點兒,就是擺事實講道理。隻是這個道理是從“事”中分析出來的,“理”是蘊于“事”之理,“事”是有“理”之事,是體現“理”的例子。
案例研究在工商管理研究與培訓、司法研究與教學、臨床醫學研究與教學、工程管理研究與培訓等領域運用得比較成功,在教育領域同樣大有可為。
案例研究的基本要求第一,案例研究要圍繞一件“事”來展開,這是它最基本的要求。案例研究之所以是案例研究,關鍵就在于有“事”。
第二,案例研究所研究的“事”必須是真實的,不是虛構的。這種所謂“真實”不僅指本質的真實,還包括具體細節的真實;不僅包括結果的真實,還包括過程的真實。所以,在案例研究中,“事”最好以原始形态直接呈現,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轉述、不要概括。
第三,案例研究不僅以“事”為單位,也以“理”為單位。從“事”的角度來看,它研究的是一個完整的“事”;從“理”的角度來說,研究這個“事”是為了說明一個“理”,即使這個“事”本身還包含其他道理,但在這個案例研究中,它暫且隻說這一個“理”。“事”到底寫到哪一步,是以能不能說明“理”為标準的。
第四,案例研究對“事”有一個概念化處理的過程,從而使這個“事”成為一個“案”。“案”是“事”,但“事”如果沒有經過概念化處理的過程,就隻是“事”,而算不上“案”。“案”是用理論處理過的“事”。這也正是案例研究的精彩之處。這個概念化處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分類或歸類的過程。“案”就是對“事”的分類,所以它才叫做“案例”。
案例編寫的格式與要求一個完整的案例研究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背景、原理與問題的提出
背景:任何“案”都是在某種背景下發生的,包括時間、地點、人員、特定的環境等。這個背景往往在深層次上決定了或影響到“案”的性質和結果,因此它是十分重要的。詳盡的背景介紹往往可以為案例研究開拓出相應的空間,同時也可以為後續研究預留可能性。
在呈現案例之前,應對以“案”所“例”之“理”(原理)做一個基本介紹,這種介紹不要求全面,也不要求深刻,隻是作為案例研究的方向和線索。案例研究也與具體情境聯系在一起,但它最後的目的是指向超越情境的結論,“案”在這裡是為“理”服務的,案例研究之所以要以“案”為中心,不是為了解決“案”的問題,而是為了解決與“案”類似的問題,強調對“案”所“例”之“理”的認識與推廣。
原理一般來說是比較抽象的,在介紹原理與呈現事件之間,需要有一個過渡,這個過渡可以把研究者和閱讀者的注意力集中到一個具體的問題上,然後他們可以有針對性地研究和閱讀案例。這個環節,就是所謂“問題的提出”;從思維的角度來說,就是所謂“聚焦”。
核心概念與基本命題
在介紹原理之後,為什麼還要介紹核心概念與基本命題呢?很多情況下,這一步當然可以省略。但如果該案例所讨論的問題有非常鮮明的理論命題、非常明确的結論和成熟的理論模型,那麼,單獨把這些理論命題和理論模型用核心概念與基本命題的形式列出來,則有助于研究者和閱讀者帶着明确的理論意圖和理論指向來研究和閱讀。
事件、過程與結果
這是案例研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即對“案”本身的叙述。事實上,許多案例研究在“案”本身的呈現方面,不但用文字叙述和記錄,還用視頻、音頻和其他技術方式。這些技術方式的運用對“案”本身的呈現無疑有幫助,但現在在教育案例研究中似乎還很少見。我們面臨的一個最大困難,是以這些方式呈現的“案”如何為閱讀者所接收,接收手段的局限性決定了目前這些呈現方式還不能廣泛運用于教育案例研究中。
案例呈現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詳細到什麼程度、具體到什麼程度,是全面記錄,還是有選擇性地記錄?目前來看并無定論。一般來說,應該根據研究目的和内容靈活處理。有些探索性很強的案例研究課題,為了避免先入為主、被自己的偏見遮蔽掉重要的内容,研究者往往采用詳細記錄、全面記錄、具體記錄的方法。而一般情況下,則采用有選擇性的記錄,即隻講述與主題有關的情節和關系。一般來說,在情況允許時,盡量使用原始材料,例如照片、截屏、采訪實錄、信件等來呈現案例。
對問題的認識、研讨方法及要求
這裡所謂“對問題的認識”,是在案例呈現後對第一步所提出問題的進一步具體化和深刻化。如果說第一步提出了問題,但這個問題具體指什麼,尤其是在這個案例中具體指什麼,以及是個什麼性質的問題,都還不太明确的話,那麼,這一步的目的,就是進一步搞清楚本案例研究的問題的具體内容和性質。一般情況下,這一步以“思考題”的形式呈現。
在案例研究中,對問題具體内涵和性質的認識與讨論十分重要。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自己在研究什麼問題。這個問題不搞清楚,就會出現文不對題、南轅北轍的情況,案例研究就會失去意義。
在展開讨論與分析之前,對研究方法加以說明是必要的,明确的方法意識,一方面證明着以下分析與讨論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它本身也是案例研究的目的之一。
分析與讨論
這一部分是正式對案例進行理性分析與研究。這種分析與研究的具體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分類的方法(即對所讨論的問題進行分類,然後分别加以論述)、揭示原因的方法(即揭示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比較的方法(即把我們所面對的事件或問題與相關事件或問題進行比較,在比較中得出結論)、提供方案的方法(即就案例中提出的問題給出解決的方案和辦法)等。
對案例進行分析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針對“事”的分析,而“事”往往是綜合因素的産物。因此,“全面”分析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決定這種分析質量的不是“全面”的覆蓋面,而是對所涉及的若幹因素(即“全面”之“面”)相互之間的關系的辯證揭示,也就是在紛繁複雜的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
結論與思考
案例研究一定要明确地得出結論。因此,應該把案例研究得出的結論單獨列出來,以突出其重要性。
有的案例研究者認為,案例研究的結論部分重要,于是就把結論本身寫得很完美、很“高”。實際上,案例研究的質量不在于結論本身的完美程度或“高度”,而在于結論與案例之間的關系的緊密度。
所有結論與結論的所有方面,都應該是從案例出發,是在對案例的分析中得出的。有些案例研究的結論中摻雜了一些“我以為”之類的東西,或一些從其他領域或其他命題中推演出來的東西,這是不符合案例研究的要求的。
當然,案例研究直接面對“事”,而“事”是十分複雜的,一次研究不可能窮盡“事”所包含的道理。為了突出這種認識,可設置“思考”來表達,目的是對今後的研究起一個“提示”作用。
最後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目前在語文教學研究方面,成熟的案例研究很少,已有的案例研究大多不夠規範。這是我們今後要努力的。
文 | 李海林
文章來源 | 節選自源創圖書《語文教師如何做科研》,李海林著,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