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是宋朝人,而“包公戲”是在元朝興起的,在後來的數百年間,包公審案的故事被編入雜劇、南戲、話本、評書、小說、清京劇,以及衆多地方戲中;近代以來,包公案”還被多次改編成影視劇。然而,作為一種在宋代文明湮滅之後才興起的民間曲藝,“包公戲”的故事幾乎都是草野文人編造出來的,而現代影視劇更是加了好多”料“。
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場必亮出法寶,“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攜帶着皇帝禦賜、代表最高權力的各類道具,例如“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還有一個至高權力代表—尚方寶劍。
宋代并沒有向大臣禦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到明代萬曆年間,才出現了尚方寶劍之制,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後奏”的超級權力。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曆代都未見将鍘刀列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後,民間文人從蒙古人用于鍘草的鍘刀獲得靈感,才想到了給包公打造一副銅鍘的情節。
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緻于法。”宋太宗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他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堂下跪為何人?
在所有的“包公戲”中(包括今人拍攝的《包青天》電視劇),都不約而同地這麼表現包公審案的情景:訴訟兩造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後整個過程都一直跪着。
跪禮在宋代之後,含有卑賤、屈辱之義。“跪訟”的細節,當然可以理解為官府對于平民尊嚴有意的摧折。
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現了要求訟者下跪的制度呢?經檢索多種宋朝文獻與圖像史料考據,不管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司法文獻,還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均找不到任何關于訴訟人必須跪着受審的記錄。結果發現,宋朝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于庭下的。
京劇包公戲《鍘美案》劇照
就拿朱熹做地方官時為例。曾制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表明,民衆到衙門告狀無須下跪。
包公包辦了所有訴訟案?
我們看“包公戲”或“包公案”小說,還會發現一個細節:人們到開封府訴訟,不管是大案小案,還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個人審理,仿佛偌大一個開封府,隻有包青天一個法官,頂多有一個公孫策在幕後贊襄。
《少年包青天》公孫策劇照
實際上,北宋開封府設置有龐大的司法機構,其中的判官、推官、司錄參、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官,都負有司法之職能,其主要職權便是審理刑事案與民事訴訟。百姓到開封府告狀,通常是左右軍巡院受理,開封知府不過是統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樁案子都要包公親審,以宋代的健訟之風,且“開封為省府,事最繁劇”,老包得像孫悟空那樣有分身之術才行。
大義滅親與司法回避
為了無限拔高包公執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後人還創造了一個大義滅親、不近人情的包公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然而,所謂的包公鍘侄案決不可能發生在宋朝。
包拯生前留有一條家訓:“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殁之後,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他的子孫也确實沒有辱沒祖宗,子包绶、孫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聲。包拯顯然并沒有一個成了貪污犯的侄兒,又何須大義滅親?
即便包拯确有侄子犯罪,也輪不到包拯來大義滅親。因為宋代司法特别講求親嫌回避,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訴訟案,在開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系,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系者,都必須自行申報回避。這自然是為了防止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系、私人情感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實際上也可避免發生親鍘侄兒之類的人倫悲劇。
《少年包青天》劇照
宋亡之後才批量出現的“包公戲”,實際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無關系,頂多隻能反映元明清時期的一部分司法觀念與實踐而已。至于影視劇,更是抱着娛樂的心态隻是看看罷了。
文 | 吳鈎 本文經《同舟共進》(tzgjmag)授權轉載,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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