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一次扣除标準?《财政部稅務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财稅(2018)54号及(2021)第6号規定,歸納以下三點:,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固定資産一次扣除标準?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财政部稅務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财稅(2018)54号及(2021)第6号規定,歸納以下三點: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3、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以上三點解讀如下:
1. 企業如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應在新購入固定資産投入月份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扣除,強調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扣除。如2018年11月份購入的固定資産應在2018年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18年12月份購入的固定資産就應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2. 未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即在投入使用的月份次月所屬年度沒有選擇一次性扣除的,則以後年度也不能再享受。如2018年11月份之前購入的資産沒有在2018年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2018年彙算清繳已完成,該筆是不可以在2019年再改變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在2019年度稅前扣除。
3.企業2018年之前購進固定資産已提部分折舊更不能在2019年及之後期間把剩餘未提取的折舊一次性提完稅前扣除。
4.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該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期間已經計提的折舊,一定要記得把所提的折舊沖回。如2018年5月份購進投入使用在2018年12月份改為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企業習慣了以購進的原值作為一次性扣除,要記得把2018年6月至12月份已計提的折舊沖回,不得重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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