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我是豔豔的母親,我的女兒豔豔今年19周歲,她的男友阿強今年21周歲。今年9月阿強就要到外國去讀書了,我和豔豔的父親與阿強的父母商量着,既然她們青梅竹馬,感情一直很穩定,早晚是要結婚的,不如在阿強出國之前就把婚結了,我們做父母的心裡也能踏實些。請問,豔豔與阿強在這個年齡結婚可以嗎?
律師答疑
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男的不能早于二十二周歲,女的不能早于二十周歲。如果男方或女方早于這個年齡結婚,依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他們的婚姻應認定為無效。被認定為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您的女兒豔豔與阿強在今年是不能夠結婚的。因為他們尚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盡管他們兩人都已年滿18周歲,且身心健康,在法律上屬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婚姻需要更成熟的心智,依法律規定兩人是不能結婚的。即使兩人舉辦婚禮,該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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