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于1984年創作完成《鵝鵝鵝》工筆畫,再現了野花叢中由近及遠的23隻伸長脖頸、舒展翅膀的冰清玉潔的白鵝。但是,馬某某發現經營字畫買賣的某工貿公司網站,在2016年發布了文章《金城——中國近代畫家高清作品欣賞》,介紹了清末民初的著名畫家金城的生平、履曆,并展示了代表畫作,其中一幅畫叫作《白鵝》,與《鵝鵝鵝》在構圖上高度相似。
馬某某認為該工貿公司在對《鵝鵝鵝》進行了臨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基礎上形成《白鵝》上傳到網站,侵犯了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制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該工貿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六十五萬元。
近期
北京互聯網法院
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了原告馬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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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被告在其網站上發布的作品系對原告作品的臨摹篡改屬于侵權行為
原告訴稱,其于1984年創作了《鵝鵝鵝》美術作品,并在第六屆全國美展上被評為優秀作品,該作品享有巨大聲譽,價值高昂。被告對《鵝鵝鵝》美術作品進行臨摹篡改,并在赝品的落款中将作者标注為清末民初畫家金城,使社會公衆誤以為《鵝鵝鵝》為清末民初畫家金城的作品。
被告未獲得原告的許可,亦未支付報酬,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給原告本人及作品造成了重大損失和傷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白鵝》早于原告創作的《鵝鵝鵝》 原告不享有著作權
被告辯稱,網絡傳播的涉案作品作者為清末民初的著名畫家金城,該作品于2012年被收錄于百度百科中,後在360個人圖書館等網絡中廣為傳播,該作品在2007年廣州迎春藝術品拍賣會中被公開拍賣,是真實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創作的《鵝鵝鵝》不具有獨創性。
此外,被告負責人作為書畫愛好者,出于欣賞金城及作品的原因,在浏覽後進行了轉載,分享該書畫知識,并沒有能力辨别著作權屬,該轉發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也無任何過錯,且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後立即删除了相關的内容,因此不應承擔責任。原告不能僅憑被告的經營範圍就認定被告進行了篡改、臨摹,其各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争議焦點
1.原告對其美術作品《鵝鵝鵝》是否擁有著作權。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制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
在實質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認定先發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權。
《鵝鵝鵝》于1984年創造完成,能夠體現獨創性,屬于美術作品。《白鵝》與《鵝鵝鵝》在構圖上已構成實質性相似。通過舉證,《白鵝》最早進入大家視野的時間是2007年的拍賣網站上,晚于《鵝鵝鵝》1984年創作、發表的時間。原告證據的證明力高于被告,故認定原告系《鵝鵝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在介紹書畫作品過程中,介紹者應對作品的著作權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
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被告直接實施了臨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為,所以被告并未侵犯馬某某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制權。
《白鵝》對《鵝鵝鵝》構成實質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紹的内容存在著作權不屬實的情況,使公衆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實質上為《鵝鵝鵝》的作品,侵犯了作者也就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僅為在網絡上介紹美術作品,其上傳的内容有一定來源出處,因此其不具有主觀過錯,僅承擔停止侵權義務即可。鑒于其已經及時删除了圖片,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國書畫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在網絡中介紹書畫名作或者進行作品賞析,有益于傳播、推廣相關文化知識。但是在傳播過程中發布者應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其所發表的内容應真實、可靠。特别對于書畫供應商來說,由于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更應當充分盡到審查、注意義務。
然而,中國書畫作品浩如煙海,發布者很難從海量的書畫作品中對著作權權屬作出精準判斷。如果所發布的作品權屬存在不屬實而涉及到侵權,發布者應當及時履行删除義務。如果在發布者能夠證明發布的内容具有一定來源,且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布者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發布者在履行删除義務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供稿: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衆号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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