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編收到了不少網友的咨詢,其中網友四月天問到:
“請分享一下病假工資的計算規則好嗎?”
那麼,請跟随小編一起,看看有哪些需要MARK的知識點吧~
計算病假工資的基數如何确定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基數按以下原則确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确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實際履行與合同約定不一緻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确約定,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确定。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目前,本市的月最低工資标準為2590元)
病假工資具體支付規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内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标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标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有沒有最低标準
有。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80%,目前,本市的月最低工資标準為2590元,因此,病假工資不得低于2590×80%=2072元。且最低标準中不包括由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舉個例子
若員工因病休假1個月,連續工齡不滿2年,本人工資為3000元。按計算規定,病假工資應為3000×60%=1800元,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标準的80%(目前為2072元)。因此,單位應補足至2072元。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文字:嘉奇
編輯: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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