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之打工須知 第三篇:勞動合同
入職第一件事,就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既是約定雙方相應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也是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最佳證據。關于勞動合同中應注意的幾點,冀律師已經在第二篇《入職前一定要懂得這些!》中簡單有所講解。本篇就是對《勞動合同》相關的幾點重要問題詳細講一下,并附上相應法條,以便大家遇到侵權時使用。
一、未簽勞動合同
ㅤ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但如果是你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二、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三、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顧名思義,就是指公司與打工人在《勞動合同》中對合同期限約定未确定終止時間(隻是期限長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即,隻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不出現法律規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你不同意解除的,公司就不能單方面辭退你;如果公司辭退了你,那就必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金額更高的賠償金。
母庸質疑,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打工人是有利的。那怎麼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隻要符合以下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你就可以提出簽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2、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3、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與同一公司已經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的,在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可以提出。
若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簽訂的,就應向你支付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溫馨提示: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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