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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01:55:16

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三、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風險,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二十問)1

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三、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風險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标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建議:

1、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與職工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為避免雙方此後對上述的撤銷情形各執一詞,盡可能制作一份談話筆錄。在協商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僅告知該行為的意義,還要告知詳盡的協商解除方案,充分征詢職工意見。在職工有疑義時,能履行如實說明義務。談話結束,在場人員閱讀筆錄無異議後,當場簽字确認。

2、對于三期女職工或者大齡就業困難職工,在協商解除過程中,應當特别告知其享有的權利以及此次協商解除完成後的法律後果,讓該類職工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選擇,最終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當然,如果系職工發生工傷,建議待工傷等級鑒定結論出來後,再告知勞動者享有的法律上權利,勞動者表示無異議後,雙方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條款。

3、協商解除作為契約的一種,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充分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後,雙方就現有權利義務做出約定後,應當避免再次産生糾紛。因此,在制作協議時,在協議最後一條加上“此後雙方再無其他争議”,就意味着權利人已就己方權利做出處分。有了這樣的約定,任何一方特别是職工一方事後再行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的,其則不會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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