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中的計提折舊?2022年02月18日版次:07 作者:馬澤方筆者在征管工作中發現,對于固定資産的稅會差異,企業一般都比較關注計稅基礎、折舊年限等,往往忽視了計提折舊的起始期差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會計準則中的計提折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2022年02月18日版次:07 作者:馬澤方
筆者在征管工作中發現,對于固定資産的稅會差異,企業一般都比較關注計稅基礎、折舊年限等,往往忽視了計提折舊的起始期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産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則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通過對比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上計提折舊的起始期,為新增固定資産的次月,強調的是“新增”;而稅收上計算折舊的起始期是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的次月,強調的是“投入使用”。這意味着,如果企業新增固定資産當月即投入使用,則不存在稅會差異;如果企業新增固定資産當月并未投入使用,将會導緻稅會差異的存在。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11月新購進一台機器設備,不含稅金額為480萬元,并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淨殘值為0。假設甲公司選擇分年度計算折舊,那麼,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會計上從2021年12月開始計提折舊,2021年折舊金額為480÷(10×12)×1=4(萬元),稅務上則是從2022年1月開始計算折舊,2021年折舊金額為0。因此,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甲公司須納稅調增4萬元。
企業如果選擇适用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仍要注意,計算稅前扣除的時間,與會計處理上的計提折舊時間,可能也有差異。《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規定,企業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即是業界統稱的“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該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有些企業誤以為,應在新購進固定資産的次月,計算一次性稅前扣除。但其實,計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間,與稅法上關于計算折舊起始期的要求是一緻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這意味着,如果企業新購進固定資産當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資産的稅務處理,将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接上例,對該機器設備,甲公司如果選擇适用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那麼,應在2022年度計算稅前扣除。這種情況下,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仍然需要納稅調增4萬元。2022年,會計上應計提折舊480÷10=48(萬元),可稅前扣除金額為480萬元,企業應納稅調減480-48=432(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就一次性稅前扣除480萬元,無疑将産生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來源:中國稅務報網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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