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随着網絡自媒體的發展,任何一名網民都能利用手中的各種網絡通訊軟件,即時分享信息、傳遞内容,藉此有機會化身“媒體人”,在網絡空間“表達自己”。
網絡自媒體是信息化發展的碩果,有效促進了每個人、每個組織互聯互通,推動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其固有特點也客觀導緻了各種信息魚龍混雜、真假莫辨,一不留神可能會對線下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其中不乏虛假信息侵害公民權益的現象。
2020年的某日,題為《追查300天,我終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惡魔的尾巴》、《高能預警:這些圖片上的每一個“娃娃”,裡面都是一個活着的女孩!》等文章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知乎等各大平台引起了網絡熱議,浏覽、轉發量迅速攀升,評論區一片聲讨和恐慌。到底真相是怎麼樣的呢?“真人”真的存在嗎?雲浮這個小城市真的是“林某”的老窩?
現在,城檢說法将帶你揭開這場“真人”事件的面紗。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注冊的微信公衆号(昵稱“景*”)先後發布四篇關于“真人”的文章,其中2020年5月14日,該被告人截取他人在微博和推特上發布的照片後,未查實照片真實情況及用途,即撰寫文章《追查300天,我終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惡魔的尾巴》發布在其公衆号上,文章稱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經“物化”被囚禁在人偶裡當成“真人”出售和性侵,而“作俑者”可能是隐藏在廣東雲浮經營淘寶店的被害人林某。
該文章被轉發到知乎、微博、豆瓣等網絡平台,被分享數達1.4萬多次,閱讀數達39萬多次,林某本人信息因此被“搜索”,其公司、員工及經營活動也遭影響,更因此引發了廣大網友對文章所反映的性侵、虐待等行為的關注和恐慌,以及對雲浮本地社會治安的擔憂,廣東省、雲浮市相關部門緊急行動,采取調查措施。經查實,《追查300天,我終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惡魔的尾巴》一類網文所指的利用“真人”囚禁、性侵等内容并不屬實,該類網文的發布者、被告人郭某某名為“追查”、實為造謠。
檢察官評析
郭某某出于提高其公司公衆号關注度的目的,對他人發出的圖片進行截圖,在未經證實該圖片的真實性、用途的情況下,對相關内容、圖片進行毫無根據的推測,編造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經“物化”被囚禁的“真人”的虛假文字信息,并在其公衆号上發布,網民對編造的兩篇文章在短時間内多次閱讀和分享,已引發網民對郭某某的文章所反映的“真人”性侵等行為的網絡輿情。郭某某的行為屬起哄鬧事,已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符合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辦理過程
2020年8月3日,雲浮市公安局雲城分局對本案偵查終結後移送雲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郭某某自願認罪認罰,2020年10月23日,雲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雲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月6日,雲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郭某某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郭某某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檢察官溫馨提示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雖然區别于現實空間,但在網絡中人們的行為卻是具體的,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約束。在網絡法治化的今天,在網絡空間享受便捷、高效、自由的同時,不能突破法律底線。要嚴格遵守網上發布網絡信息的規定,不捕風捉影,不造謠、不傳謠、不诋毀攻擊他人,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督管理,适時回應網絡熱點,鏟除謠言滋生土壤,共同維護網絡空間秩序,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環境。
法律适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财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來源:雲城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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