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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9 01:18:15

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辭職時注意事項彙總)1

編輯 / 墨垚

排版 / 小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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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流程

1、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

2、到人事部門領取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部門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确認;

4、與财務部門簽字确認未結清報銷等費用;

6、與部門負責人确認工作交接事項,确認止薪日期;

7、與行政部門盤點并上交行政物資;

8、人事部門最終核對以上交接确認單後,開具離職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離職時的注意事項

1、勞動者盡量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報告,寫明預計離崗的時間,原則上提前30天為好。

2、簽定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兩年内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或到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否則可能引發賠償責任。

3、勞動者如果跟用人單位之間簽有服務期協議的,原則上勞動合同是要履行至服務期結束為止,但勞動者也可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服務期違約金。

4、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5、如果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建議在年休假休完後再提離職,或者與單位約定未休的年休假折算成工資。

離職時其他福利待遇

1、工資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社保

(1)當月社保的繳納。社保局的原則是以每個月15号為界限,在15号之前離職的,由新單位交全月的社保,在15号以後離職的,由原單位來承擔社保。(這裡指離職審批日期)

(2)由新公司繳納社保。已經應聘新工作的勞動者可與新公司溝通是否能為其繳納離職後次月的社保。

(2)自己繳納社保。如果勞動者離職後待業,可以找第三方機構代繳社保。

3、公積金

(1)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勞動者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并提供開戶證明;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面餘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2)住房公積金提取。在辭職以後就可以馬上提取, 但如果勞動者在月初或月中離職,上個月的公積金可能還沒有轉入個人賬戶,建議要等到每月20号以後去辦理會比較好一些。

典型案例:

勞動者已經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确認加班費已結清,仍然有權請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費

以案釋法:

用人單位利用其在後續工資發放、離職證明開具、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借機變相迫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簽字,放棄包括加班費在内的權利,或在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讓勞動者簽字确認加班費已經付清的事實。

案情簡述:

2017年肖某與A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到某快遞公司擔任配送員,月工資為基本工資加提成。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肖某不同程度的雙休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僅或者幾十元的出勤補助。2019年11月肖某提出離職,當日雙方簽訂離職申請交接表,肖某在離職原因一欄中顯示:公司未上社保,工作壓力大且沒給加班費。在員工确認一欄中顯示:經說明,現單位已經将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我與單位無其他任何争議。本人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及用工單位主張權利。

審理過程中,肖某對于離職申請表中簽字一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若不簽字,A公司就不讓其辦理工作交接,該欄自書的内容系A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一種方法。

本案争議焦點:

肖某是否與用人單位就加班費問題達成了合法有效的協議。

理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本案中,肖某認為離職申請一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上面記載的内容也與事實不符,兩家公司均未提供已經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項的證據。因此肖某确認的自述内容與事實不符,不能認定為肖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訴求,判決A公司與快遞公司連帶支付肖某加班費共計24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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