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對應職工的那幾部分的工資呢?在職場中不同性質的單位工資是不相同的,由于工資組成的内容不同,所以在計算社保的繳費基數時,按照規定條款比較籠統,隻是規定職工個人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這裡去理解的本人的實際工資,實際上包含了在用人單位以貨币形式發到個人賬戶的收入總和。
各個單位在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時,由于涉及到了單位要配套繳費,如果個人的實際工資低一點,或是少計算一點,不但個人的繳費基數會變低,同時單位的繳費基數也會變低,這不但個人少繳費,同時用人還會減少繳費成本,畢竟單位繳費是大頭,個人繳費是小頭。但是個人的實際工資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在各地的社保繳費方案中沒有詳細的規定,加上各個單位工資組成的内容五花八門,哪些應當算入本人的實際工資,哪些内容不能算入,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約自己的繳費成本,因此在工資的項目中打起小算盤,其目的是采用合法的手段來偷逃社保費用,或是不全額繳納社保費用。
但是對于個人以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原來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出台了一個《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這個文件中明确規定,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根據這個解釋我認為就比較權威了,依據就是根據統計局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來計算。
根據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這個統計項目指的工資總額是指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項目。這些項目一般分為工資,在工資中包括基本工資,有的單位也叫基礎工資,還有一部分叫績效工資,除了工資以外還有獎金,其實獎金雖然和工資分開統計,但嚴格說來也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就是津貼部分,這個部分有的單位有,有的單位沒有,比如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夜班津貼、值班津貼、加班津貼等;補貼的面就更加廣泛一點,有的有夥食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出差補貼、住房補貼、物業補貼、醫療補貼等。不管名稱是什麼,其實通通都是列入工資項目的收入。
按照《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本人是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主要是為了方便計算一年之中所獲得的收入總數。比如每月的工資可能隻有6000元,但是年終獎金可能是2萬元,各種津貼補貼是1萬元,加班工資算下來可能是1萬元,這樣一年他的總收入可能就是10萬元左右,平均到每個月的工資就是8333.33元左右,那麼這個上年度平均每月的8333.33元就是本人的繳費基數,不但自己是按照這個繳費基數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也同樣是按照這個基數進行配套繳費。
如果對于收入相對固定的群體,比如公務員每月的收入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那麼就可以按照上月的工資基數作為繳費基數,雖然的上月的工資基數也包括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各類補貼津貼等,這些補貼津貼可能每個月不一樣,特别是績效獎勵不一樣,這都是可以列入不同月份的繳費基數,隻是每月的繳費計劃書不一樣而已。但是按照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最大的問題可能就是年終獎部分不會列入本人實際工資,從而減少了繳費基數,其實這也是對自己權益的一種損失,最好的辦法還是按照上年度本人實際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這是最客觀的,也是能夠完全保障個人權益的。但用人單位在統計上年度職工本人的工資收入時,也可能會存在漏算或是少計算的可能。
綜上所述,按照社保法的規定,職工個人是以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這裡的實際工資一般是指上年度職工收入的月平均工資。這個月平均工資包含了全年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實際上就是職工的全部收入在内,隻要通過用人單位以工資、獎金、補貼等名義發給員工的工資,都是屬于員工的實際工資,都要計算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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