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癱瘓)、畸形等導緻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緻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緻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分級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局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它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髋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髋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髋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跖趾關節。
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後凸大于70 度或側凸大于45 度;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手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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