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很久了,公司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簽署勞動合同,導緻員工因不清楚工作隐患或不了解公司規定所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而且,就算當時沒有支付雙倍工資,日後隻要在仲裁時效内,您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另外,假如您對這份工作很滿意。您更不用着急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于您與公司簽訂了一份長期勞動合同,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
所以,假如公司遲遲不跟您簽勞動合同,您大可放心,法律早就為您解決了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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