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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敲詐勒索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22:17:17

如何定義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解析)1

小編/曾慶鴻律師

一、罪名規定

《刑法》第274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江西标準3000元)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40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觀故意;(2)實施了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為;(3)達到各省立案标準的數額或情節。

三、罪名解析

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是指對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懼,以至于不敢反抗。威脅或要挾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諸方面利益,威脅的内容種類、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通常表現為:①在一定時間或條件下,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暴力的威脅;②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相威脅;③以毀壞财物相威脅;④以揭發被害人的隐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⑤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删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⑥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要挾等。

四、正确區分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以脅迫手段取得對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應定敲詐勒索罪;

2、債權人為實現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實施脅迫的。本書原則上采取無罪說,即如果沒有超出權利範圍,具有使用實力(如脅迫)的必要性,而且手段行為本身不構成其他犯罪,就應認為沒有造成對方财産上的損害,不宜認定犯罪。

3、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隻要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具有正當性,至于賠償數額由雙方商談。如果行為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等相要挾,賠償數額明顯過高,由于手段不具正當性,目的超出應賠償範圍,應定敲詐勒索罪。

4、行為人因權利手段侵害而上訪,政府主動或被動賠償或補償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來源:張明楷 刑法學(第五版)P1018.

5、行使正當債權需要綜合考慮五個因素:債權是否合法;是否在正當權利範圍之内;手段行為與債權之間有無内在關聯;手段行為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索取數額的合理性。來源:陳興良 刑法各論精注 P583-585

五、無罪裁判要旨與辯護思路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正當争議,行為人為索要債務、解決争議,即便使用了威脅、恐吓等敲詐行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2、被告人對被害人雖有威脅、要挾的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懼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被告人無罪。

3、被害人盡管出于壓力被迫給付被告人财物,但是被告人以相當價值的利益與之相交換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4、被告人沒有将敲詐所得款項據為已有的,說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被告人因合法權益受損,在維權過程中要求過高,手段過激的,不認為是犯罪。

6. 被害人存在過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六、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别認定

第一,行為手段上,敲詐勒索罪在立法上沒有明确具體的規定,隻有造成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即可;強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規定了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從量刑上看是輕罪,因此對其暴力、威脅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對方産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交易為限。

第二,在主體方面,敲詐勒索罪隻能由自然人構成,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第三,在主觀目的上,兩者都是故意,且為直接故意,不同的是敲詐勒索罪行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強迫交易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場價格的錢款或通過低價而獲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務交易的實現。

第四,兩者犯罪内容交叉,從交易的内容和對價比分析。強迫交易罪的五種行為表現形式來說,它們的同類項就是市場交易。一個正常的市場交易應當具備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如果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特别大,相差比例特别高,就不應當認定為強迫交易罪,而是按照行為人手段所觸及的罪名,如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來定罪處罰。

七、典型案例

1、三聚氰胺受害女童父親敲詐勒索案,檢出兩個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較高,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再審改判無罪。

2、黃靜購買華碩電腦,以電腦的CPU為非正式版為由,提出5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要求,最終海澱區檢察院以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決定不予起訴。

3、【第509号】拆遷戶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為手段索取巨額補償款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夏某理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賠的數額雖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議而提出,因而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其舉報不屬于敲詐勒索罪中“威脅、要挾”的手段,而是争取民事權利的一種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賠不具有主動性,而是開發商主動與夏某理協商的結果。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5輯·總第64輯。

4、[第1066号]廖舉旺等敲詐勒索案——對農村征地糾紛引發的“索财”行為如何定性?廖舉旺等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為系因農村征地中對土地補償費不滿而引發的糾紛,被告人作為村民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5年第1集(總第102集)

2017年10月10日第一稿

2022年02月25日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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