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1:04:44

無論是民法典,還是民法典頒布前的侵權責任法,都未對債權是否能夠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進行明确規定。

其中,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民事權益包括人格權、物權、知識産權等人身、财産性權益,但未明确列舉債權。

而民法典第1164條則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産生的民事關系。至于民事權益包括哪些,沒有進行規定。不過,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規定的民事權利,債權屬于民事權利之一種。

最為重要的是,無論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還是在民法典頒布前的侵權責任法中,都未見侵害債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因此,債權是否能夠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令人産生了疑問。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1

那麼,債權到底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來分享一個律說良法去年辦理的案件。該案件中與本文讨論的問題有關的案情大概是這樣的:

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申請了訴前财産保全,然後擔保人在訴前财産保全期間将其所持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第三方,債權人認為擔保人轉讓其所持有的這家公司的股權的價格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并認為第三方受讓股權的行為是與擔保人惡意串通、協助擔保人轉移财産的行為,損害到其債權的實現。因此,債權人在後續起訴時,連同債務人、擔保人和受讓股權的第三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并要求受讓股權的第三方在所受讓的股權價值範圍内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債權人要求受讓股權的第三方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法律性質實際上就是一種侵權性質的連帶責任,不過,最後法院是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2

通過這個案例,是否就意味着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呢?

不是的。

原因在于,根據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無論第三方受讓股權的價格是否屬于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股權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與擔保人惡意串通并協助擔保人轉移财産的行為、是否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權人要求受讓股權的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既沒有法律規定上的依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上的依據,并且即使第三方受讓股權的價格屬于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股權的第三方存在與擔保人惡意串通并協助擔保人轉移财産的行為,且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依據民法典第539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也是撤銷權,即撤銷擔保人與第三方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讓擔保人的責任财産回歸到股權轉讓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态。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3

相反,律說良法認為,債權完全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而且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債權事實上也已經作為了侵權行為的客體。

首先,民事權益包括人身性權益和财産性權益,而債權作為一種财産性權益,無疑屬于民事權益。而且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也明确将債權規定為民事權利之一種。因此,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然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其次,雖然債權是一種債,将其作為侵權之債的客體,表面看起來似乎有點兒别扭,但是,當我們理解了侵害債權其實就是指影響到債權的實現的含義之後,對于債權為何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也就不難再理解。比如,侵權人将全部的責任财産無償贈與給第三方,導緻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無法實現,那麼侵權人在人身侵權之外,無償贈與财産的行為顯然再次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權。

最後,我國是采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國家。抛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事實上,在民法典合同編、公司法等其他部門法中,都有侵害債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4

下面就來舉例說明一下。

就侵害債權的主體來說,無非分為兩種,一種是債的相對人的侵權;另一種則是第三人的侵權。

首先,就債的相對人的侵權而言,以下幾種就屬于侵害債權的典型表現:

01 相對人違約,本身就屬于侵害債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隻要依法或者依約承擔違約責任即可,沒有必要再單獨科以侵權責任。

02 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将債務轉讓給第三方,這其實也會損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務人将債務轉讓給沒有清償能力的第三方。

這種情況下,由于法律已明确規定,未經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将債務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無效,因此,債權人依然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自然也無必要再單獨科以侵權責任。

03 相對人無償、不合理低價處分财産性權益的行為,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已明确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04 相對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對此,法律也明确規定了相對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5

其次,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典型的表現諸如:

01 股東抽逃出資的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02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0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時對公司的債權人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04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未對公進行清算即注銷公司時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

從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盡管債權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但是侵害債權時的法律責任并非完全是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相應的救濟方式也并非規定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之中。

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債權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嗎)6

律說良法認為侵害債權的法律責任的确沒有必要完全是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侵害債權的救濟方式的确也沒有必要專門規定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之中,這其實就是債權作為侵權行為客體的特殊性所在。

第一,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債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雖然債的大類隻有前面四種,但事實上,債權的細分類型可謂五花八門。就拿合同之債來說,因合同而産生的各種各樣的具體的債權債務類型衆多,要想将侵害合同債權的行為規定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估計民法典的厚度要翻一倍不止。這樣,在立法上既顯得冗雜,也與其他部門法存在着重複。

第二,債權不僅不像人身權、物權那樣具有典型的公開性,相反具有很強的隐蔽性。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一些适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除外),在債權本身具有隐蔽性的情況下,如果将損害債權的行為明确規定在侵權責任編中,反而會引起交易秩序的混亂。

第三,與人身權,物權等侵權行為客體不同的是,侵害人身權、物權的行為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說隻要一個行為已經侵害到人身權或者物權,那麼在客觀上就不能通過撤銷、無效等方式讓損害後果消失,所以隻能通過賠償的方式進行彌補。而是否損害債權,關鍵看一個行為是否影響到債權的實現,如果損害到債權的實現,那麼可以通過撤銷,無效等方式讓損害行為消失,從而讓債權回歸到損害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态。

所以科學的立法方式就是,針對具體的損害債權的行為分别在不同部門法中規定不同的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這樣反而更加有利于債權的保護。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