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中,員工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務關系中,員工工作中受傷,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傷害的,需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傷員工起訴要求賠償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賃一個車間,成立某拔絲廠,用于拔絲、制釘加工。該車間由李父、李母負責管理及人員招用。2019年7月,王某經人介紹,到該車間從事拔絲、制釘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時左臂被絞進撥絲機,緻使其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後,王某被120急救車送到醫院救治,住院33天。經診斷,事故造成王某多處骨折并伴雙肺挫傷、左臂神經損傷等。
此後,王某以某拔絲廠(已注銷)、李父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勞動關系被駁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訴,以李某、李父、李母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之訴,要求三人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1萬餘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辯狀中,三人辯稱,王某在車間從事設備調試工作,并非拔絲、制釘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另外,三被告主張本案屬于承攬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王某的受傷不應承擔責任。但鑒于王某受傷的事實,三人願意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一審
個人間形成勞務關系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後,委托司法鑒定所對王某進行了傷情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了3條鑒定意見:1.王某左側骨叢神經損傷,遺留左上肢癱瘓,為八級傷殘。左手毀損傷,遺留左手第1指末節缺失,第3~5指缺失,為八級傷殘;多發肋骨骨折(6根),為十級傷殘;2.誤工期為受傷之日至本次傷殘評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計281日);護理期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輪流護理,其餘為1人護理;營養期為120日;3.王某需擇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術,費用約需10000~13000元。
根據王某提交的相關的證據,法院查明,王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等損失共計59萬元。被告方曾為原告王某墊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共計8萬元。
本案中,雙方對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及責任主體存在争議。法院認為,從被告方證人李父的證言可以認定,該加工廠由李某出面租賃車間場地,李父負責送貨,李母負責生産和招錄人員,故該加工廠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經營的個體加工廠。因未經登記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故在勞動仲裁時未認定為勞動關系,但應認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傭的工作人員。不論是三被告提出的雇傭王某從事調試設備工作,還是原告主張的從事拔絲制釘工作,王某與李某、李父、李母之間均形成個人提供勞務關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在從事勞務活動中自己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者與提供勞務者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被告方未經注冊,也未辦理任何合法經營證照就開始經營和生産,且被告方租賃的車間和拔絲設備沒有任何安全防護設備、拔絲機長期未使用也沒有檢修,就直接投入生産,且用于添加潤滑劑的小鏟沒有握把。因此,可以認定被告方未經注冊非法開始經營和生産,而且提供的勞動場所、生産設備和生産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為熟練工,在操作拔絲機時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己的受傷承擔較小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擔其損失的10%;由被告方承擔原告損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費用,三被告還應向原告王某支付賠償款450250.43元。
二審
設備本身存在較高風險接受勞務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後,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人認為,一審認定上訴人對此次事故承擔90%責任過高,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片面認為拔絲機年久失修,生産設備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與事實嚴重背離。事實上,王某盲目自信,無視拔絲機操作規程,與滾筒零距離接觸,且轉身時也沒盡到注意義務,任憑左手擺臂幅度過大,緻使其左臂被絞入機器中受傷,才是導緻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誤,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賃的車間和機器在某公司車間内一直處于正常運轉的狀态,并沒有任何問題。該車間之所以停工租賃給自己,是由于出租方個人原因所緻,并非設備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車間内機器長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況。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車間工作,對車間内的機器設備都了解,否則自己也不會請他當師傅調試機器。從庭審開始,王某都沒有拿出證據證明機器存在重大隐患。車間内懸挂的拔絲機操作規程明确寫明:操作時工作人員應站在滾筒的一側,并與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離,禁止用手直接接觸鋼筋和滾筒。也就是說,即使是剛出廠沒有任何隐患的新機器,隻要違反操作規則與滾筒零距離接觸,也存在發生危險的可能。本案就是因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離接觸滾筒,轉身時也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任憑左手擺臂幅度過大,導緻左臂被絞入機器中受傷,才是導緻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為熟手,卻犯了普通工人都不會犯的錯誤,說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過失,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與李父、李母無關。一審法院僅以李父負責送貨、李母負責安排生産,就主觀認定屬于三人共同經營,于法無據。李母和李父隻是為李某幫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經營關系。車間機器是自己租的,來料加工的活兒是自己找的,雇傭費也是自己出的,與李母、李父沒有任何關系。同時,對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也提出了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被上訴人王某在上訴人李某租賃的車間從事生産工作,上訴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負責該車間送貨、招人、生産等事宜。被上訴人王某在工作期間操作拔絲機器時左手絞入機器受傷,經評定為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一處。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争議,法院予以确認。三上訴人均參與了案涉租賃車間的生産經營活動,該車間機器設備長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産環境和生産工具,并且操作拔絲機設備本身就存在較高風險,三人未提交證據對被上訴人王某操作設備進行崗前風險培訓,存在過錯;王某在操作風險較高的拔絲機時也應時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對自己受傷也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對責任主體、責任劃分的認定并無不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用有相關票據支持、後續治療費有鑒定意見支持,對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及相關費用的認定均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訴。
評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責任承擔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一個法律術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多系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務雇傭勞務人員,接受勞務方的經濟實力和風險負擔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必然使其承擔過大的風險。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此外,提供勞務遭受人身損害要求接受勞務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符合幾個條件:需符合形成勞務關系,人身依附關系較強,這種勞務關系不包括加工承攬關系;提供勞務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損失,要根據雙方的過錯進行區分,主要審查提供勞務方謹慎注意義務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規範操作,接受勞務方提供的勞動保護是否适當、工作場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準,指示是否得當等方面考慮甄别;提供勞務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求接受勞務的承擔責任,需要損害的發生不是提供勞務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否則提供勞務的也要承擔責任。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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