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可以由總經理擔任嗎?一、法定代表人的選取範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的法人可以由總經理擔任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法定代表人的選取範圍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司最重要的人物之一。那麼,什麼人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按照這一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範圍局限于“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中。
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在公司沒有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則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設立與變更需要辦理登記,才能産生效力。因此,在現實生活中,若公司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外設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面臨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情況。因此,各公司在設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謹慎作出選擇。
二、法定範圍外設立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
在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的設立往往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然後至工商局進行登記或變更。上文說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外設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面臨工商局不予登記的情況。那麼,股東會若作出決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外設立法律代表人,那這一決議效力如何呢?
在(2017)川0411民初1472号林良賀與四川省攀枝花泰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确認糾紛一審民事糾紛案中,陳榮洪原擔任公司的監事。在一次股東會中,股東會決議由陳榮洪負責公司業務的經營,并一緻同意在決議後向工商部門申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然而,作為股東之一的林良賀認為該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理由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陳榮洪作為公司監事無權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林良賀便訴諸法院。
法院認為,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自治機構,其作出的決議,隻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不應對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評價。且《公司法》并沒有明确股東職務與法定代表人選舉之先後順序,本案中雖選舉陳榮洪為法定代表人時,公司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尚未确定,但公司可在以後的股東會中對包括監事等公司管理人員職務依法進行調整,因此法院認為該股東會決議内容與《公司法》、公司章程并不相互沖突,内容合法。
由此可見,在法律規定範圍外設立法律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并不當然無效,隻是在作出公司管理人員職務調整之前,向登記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機關可能會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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