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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生态治理圖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15:12:45

網絡生态治理圖解?作者:清華大學法學院 韓新遠,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網絡生态治理圖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網絡生态治理圖解(網絡治理模式與網絡生态環境營造)1

網絡生态治理圖解

作者:清華大學法學院 韓新遠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公報指出,要“堅定不移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網絡内容治理無疑是其核心要素和關鍵所在。内容層是互聯網物理架構層、邏輯架構層最終呈現的事物樣态。網絡内容治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網絡内容治理,是指對全部互聯網信息的質量統籌和資源配置,既包括互聯網信息的生産、傳播、使用等所有環節,也包括保護優質信息、抑制劣質信息等多重目标;狹義的網絡内容治理,是指一種以負面清單為基礎,政府主導、多主體協同的信息質量監管,強調對不合格和不良信息的限制或禁止。

在此,筆者贊同廣義概念,理由如下:其一,切合建設天朗氣清、生态良好的網絡空間、構築億萬民衆共同精神家園的要求;其二,符合信息生态學的基本規律,互聯網将逐漸自創生成一個以網絡為媒介,由主體信息人和客體信息、信息環境有機組合,具有一定内在自我調節能力的信息生态系統;其三,契合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積極服務和保障網絡強國建設的指導理念,堅決與網絡犯罪作鬥争的工作部署。

在網絡内容治理的第一階段,相關規範性文件大多落腳于對違法信息的監管和處罰,譬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16條、網絡安全法第12條等,涉及網絡犯罪的規定主要有刑法第253條、第286條、第287條等,相關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在網絡内容治理的第二階段,開始轉向内容生态治理。國家網信辦發布的《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下稱《規定》)踐行的生态範式,以全面優化并重構網絡内容生态結構為新角度,既指向不良内容的網絡内容監管,又指向内容生态的網絡内容建設。

網絡内容包羅萬象、生态視域複雜偶聯、治理主體多元且角色交叉轉換,倒逼治理模式創新。“權力清單”“負面清單”等清單式治理作為一種新型治理模式正在孕育和成長,已經實現了從政府治理到市場治理與社會治理的創新擴散。網絡内容治理的複雜性決定了既需要正面清單模式也需要負面清單模式。所謂正面清單,就是列明互聯網内容服務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網絡媒體、自媒體等各類網絡主體可以生産什麼互聯網産品,可以傳播什麼互聯網信息,可以使用相應網絡内容的領域和名目;所謂負面清單,則是列舉法律禁止的事項,諸如網絡不合格和不良信息,特别是互聯網中劣質産品的生産、傳播和适用等相關行為的規制。清單模式是政府治理模式的重大轉變,也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制度創新。

一、治理主體與治理相對人的雙負面清單模式——公權力與公民權的互相制約。在本文關于網絡内容生态治理的語境下,生态治理的第一指向為不良内容,“以負面清單為基礎,政府主導、多主體協同的信息質量監管”。該指向下的網絡内容形态多樣、數量龐大、牽涉主體和環節繁雜,正面清單難以列出,因此,适合用負面清單對違法信息進行明示。網絡内容治理的第一階段正是基于此種思路。

通常意義的社會治理,政府作為典型的治理主體,社群組織作為帶有自治色彩的治理主體,而企業、公民乃至社群組織則作為治理相對人,負面清單指向治理相對人,為其劃出禁區。然而,由于網絡内容的生産者、傳播者和使用者會出現角色交叉和互換,譬如政府等作為制定法律政策、開展治理舉措的治理人的同時,也會成為網絡内容的生産者和傳播者,社群組織、平台也具有相似特質。如此,制定面向傳統意義上的治理人的負面清單就成為因應互聯網新形态的舉措,從而對删帖、屏蔽、禁言、限制下單、限制用戶權益、警告、罰款、封号、下架等公權力和“平台權力”的濫用劃定禁區。治理人和治理相對人角色融合,他律、自律與互律具有了共在性和同時性。

二、違法内容與不良内容的雙軌制治理模式——國家監管與社群自治的互動。從種屬意義上說,網絡有害内容包含違法内容,法律可以規制違法内容,卻對囊括在合法内容之内大量的不良内容效力甚微。然而,這些遊走在法律範疇之外的大量不良信息雖然沒有觸犯法律,卻違背公序良俗、道德風尚,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不可忽視。若完全将這些帶有道德評價色彩的不良信息“入法”,将可能泛化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如果将不良内容完全納入道德範疇,繼續堅守“法無禁止皆自由”之理念,則必然導緻網絡行為失範。

為應對這種困境,筆者認為,可以将網絡違法内容和有害内容分而治之,充分發揮社群組織的自治功能,充分發掘企業平台的“在線看門人”的職責潛力,賦予不同主體以不同的治理權限,申言之,将違法内容的治理權歸于政府公權部門,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等“硬法”進行規制;将有害卻不違法的内容治理權歸于社群組織和企業平台,以行業自律性質的規章、協議等“軟法”進行調節,兩者良性互動,“軟硬”協調,合作共治。

三、正負面清單的對向标示治理模式——網絡内容生産的供給側調整。誠然,負面清單僅列明哪些互聯網産品不能生産、哪些互聯網信息不能傳播、哪些網絡内容不能使用,除清單所列禁區外,其他網絡内容并無限制。負面清單治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網民自由價值的實現,促進個人的全面健康發展,理清政府監管權和公民權之間的邊界。

然而,“内容生态”作為網絡内容治理的一種新指向正逐漸取得社會共識,其是一種雙向調控方法,既可在發現不合格網絡産品和違法信息行為的情況下觸發幹預手段,也可在互聯網常态運行中持續性地催生和激發正向内容元素。因此,有必要适度運用起輔助作用的正面清單模式,從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内容供給的角度,對内容制作、生産等提出正面的、引領性的要求,鼓勵網絡信息内容生産者制作、複制、發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與負面清單形成正反兩方面的标示效用,從而全面提升網絡内容治理效果。《規定》第5條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等7種有益信息,開辟了“内容生态”維度的網絡内容建設指向,不再拘泥于不良内容監管的被動模式。在檢察領域,“加強網上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形成正确的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以推進檢察機關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措施是正面清單模式的實際運用。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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