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太原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5起破産審判典型案例。通過不斷加強破産審判的專業化、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設,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一:婁煩縣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破産重整案件
【關鍵字】市場化運作 清算轉重整
【基本案情】
婁煩縣魯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地礦業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在婁煩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7000萬元,股東為山東地礦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00%。截至2019年12月31日,魯地礦業資産總計3.15億元,負債總計3.76億元,資産負債率120%。2020年8月13日,魯地礦業公司向婁煩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同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該公司清算案件,并指定管理人。
【審理情況】
魯地礦業公司的獨資股東山東地礦集團有限公司兩次挂牌轉讓其持有的魯地礦業公司100%國有股權及對魯地礦業公司享有的35628.97898萬元債權。婁煩縣榮華礦業有限公司在挂牌期限内以11100.0002萬元的價格競拍取得。
2020年12月13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報告執行職務情況、債權申報情況以及審查結果。會後,婁煩縣榮華礦業有限公司以債權人身份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表示其具有重整投資意向,自願100%清償魯地礦業公司所有債務,并繳納5000萬元保證金。經過四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表決同意重整,債務人、債務人股東、管理人亦同意進入重整程序。後法院裁定魯地礦業公司進入重整。2021年12月8日,召開第五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21年12月14日,法院裁定批準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宣布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業債務危機,由破産清算轉為重整,保留企業有效生産力的典型案例。受理破産清算後,根據破産案件應遵循債務人财産價值最大化以及平等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原則,法院堅持司法主導,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推進破産重整的每個環節;突出市場引領,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權領域,允許債務人股東對其持有破産企業的股權及債權進行挂牌轉讓,凍結股權及債權轉讓款和股權的變更登記。同時,法院尊重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婁煩縣榮華礦業有限公司在被确定為重整意向投資人後,簽訂《重整投資意向書》,繳納重整投資保證金,為魯地礦業公司的重整奠定了經濟基礎。重整期間,全面解決了職工安置問題,優化資源配置,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徹底恢複了企業持續經營能力,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充分體現了企業破産法律制度維持企業運營的價值功能。
案例二:山西晉煤鐵路物流有限公司破産重整案件
【關鍵字】執行轉破産 破産企業資産價值最大化
【基本案情】
山西晉煤鐵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煤物流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注冊資本64574.424532萬元,企業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山西國際電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晉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清徐縣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晉煤物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對晉煤物流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了“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決定書”及相關執行材料,申請對晉煤物流公司進行破産清算。
【審理情況】
2018年1月2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請執行人對晉煤物流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并指定管理人。受理破産申請後,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申請重整,經法院審查,裁定對晉煤物流公司重整。重整期間,經管理人組織的審計及債權人會議确認,共有52戶債權人,債權總額5.75億元,通過債轉股的方式,消化1.3億元,其餘債權均以貨币方式得到清償。通過出資人與戰略投資人的協商,在債務人晉煤物流公司資産負債率為106.33%的情況下,對原股東山西國際電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繼續保留其出資額,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經重整,晉煤物流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北京世達隆物流有限公司、張潔、山西國際電力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張偉、山西晉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晉煤物流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後重整成功、精準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典型案例。通過重整,挖掘了企業内在價值,晉煤物流公司獲得新生,盤活資産5.5億元,釋放1000餘畝土地資源的活力,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債權人的債權實現100%即時清償;職工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2000餘名職工全部就業,喚起了職工的勞動積極性,未發生企業裁員及職工上訪事件,維護了社會穩定;避免了單純執行造成企業雪上加霜、加重企業危機的局面。法院充分發揮破産重整集體清償和公平分配的價值,實現了執行程序無法完成的目标,有效利用破産程序打通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最後一公裡”;發揮了破産重整在債務人财産的市場化處置和價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優勢,赢得了債權人的好評;诠釋了破産重整在職工安置保障、生産要素優化配置方面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當地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三:山西三針腦血管病醫院有限公司破産重整案件
【關鍵字】複工複産 債轉股 共益債務
【基本案情】
山西三針腦血管病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針醫院”)于2014年12月3日經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注冊資本1109萬元,法定代表人賈馬志,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因背負高額債務及管理不善緻資不抵債,經營陷入困境, 2021年5月18日,債權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三針醫院進行破産重整。法院經過召開聽證會,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到三針醫院曾經是一家集預防、治療、康複為一體的腦血管疾病治療專科醫院,該院法定代表人賈馬志的醫療技術在社會上廣泛認可,核心醫療團隊仍舊留守。2021年6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三針醫院的破産重整申請,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截至破産重整受理日,三針醫院民間借貸總額超過2億元,涉及債權人200餘戶。
【審理情況】
在法院的指導下,2021年8月25日,完成債權申報工作。管理人發揮團隊優勢,最大限度挖掘三針醫院的重整價值。在法定重整期間未招募到投資人的情況下,經過與200多名債權人反複溝通,提出了債轉股的重整方案,得到了大多數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三針醫院逐步恢複正常經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2年3月23日,法院采用合議庭成員、管理人少數成員現場參會、全體債權人通過登陸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線上參會相結合的方式,順利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并以高票通過包括重整計劃(草案)在内的各項表決事項, 2022年5月10日,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發揮重整制度價值、積極挽救困境企業、促進複産複工、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在法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墊資100萬元作為共益債務,保證了三針醫院的繼續經營和破産重整程序的順利推進。因法定重整期間未招募到投資人,三針醫院實施自救,實現了債轉股全額清償債務,疫情期間複工複産,收治病人百餘人,得到了患者一緻好評,充分體現了三針醫院的重整價值。法院切實發揮破産審判功能,保障就業穩定,适應社會需求,最終實現困境企業涅槃重生,既挽救了身陷困境的企業、穩定了職工的情緒、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又使得醫院醫療資質、裝修設施等有效生産力得以保留;既實現了醫院救死扶傷的社會功能,又有效地化解了因醫院債務危機可能引發的重大社會問題,較好實現了法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三效合一”。
案例四:中國第十三冶金建設公司太原冶建企業公司
【關鍵字】國企退出 破産财産清收 稅款滞納金清償
【基本案情】
中國第十三冶金建設公司太原冶建企業公司(以下簡稱冶建企業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29日,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彭殿英,在冊職工37名。2018年9月28日,冶建企業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截至申請時,公司賬面總資産1671625.63元、負債15179154.99元,資産負債率高達908.475%,嚴重資不抵債。2018年11月27日,法院裁定受理冶建企業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并依法指定破産管理人。
【審理情況】
在法院的指導下,管理人迅速接管冶建企業公司,積極主動開展破産财産的核實、查詢、追索以及破産債權的接收、審查等工作。2019年10月10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破産财産管理方案》,産生了債權人會議主席。此後,通過現場及電話、網絡等非現場方式先後召開七次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了《債權審查報告》《破産财産變價方案》《破産财産處置方案》《破産财産分配方案》等提案。法院在破産清算程序中,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思自治,赢得了債權人對破産清算工作的支持,管理人的履職行為也得到了債權人的高度認可。2021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冶建企業公司破産清算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破産清算推進“僵屍企業”出清、完善優勝劣汰市場運行機制、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典型案例。冶建企業公司因不适應市場發展停産多年,本身無獨立生存能力,依靠上級單位輸血為生,同時債台高築無力清償,嚴重資不抵債,繼續存續将會導緻包括股東、職工、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利益進一步受損,但因諸多原因,造成其多年來“僵而不死”,無法順利退出市場。本案将冶建企業公司退出難題置于破産清算的司法框架内解決,有效推動了挽救無望的債務人及時通過破産清算實現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退出,法院通過協調各相關部門,并借助司法網拍等信息化手段,實現了資産處置價值的最大化,提高了債權人的受償率;實現了國有股東及時止損,解決了職工的分流安置問題,維護了破産企業職工的利益和社會穩定。同時,發現并追回了賬外破産财産及公司債務人注銷後轉移至上級單位的應收債權,實現了破産财産高效核查;保證了稅務部門将稅款滞納金作為普通債權依法申報并受償,維護了破産法下債權受償的法定順位,也促進了稅務部門依法規範履職。本案的終結,為其他低效、無效市場主體的市場化、法治化出清提供了可複制的成功範本。
案例五:山西世紀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關鍵字】“僵屍企業”退出市場 府院聯動機制
【基本案情】
山西世紀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星公司)于1998年4月23日經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注冊資金900萬元,法定代表人劉玉,股東為山西大學、劉玉、董川、劉芬大、山西省科技基金發展總公司。2013年7月19日,世紀星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一直未進行清算。2021年2月5日,股東山西大學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強制清算世紀星公司。
【審理情況】
2021年6月8日,法院依法受理世紀星公司的強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清算組。2021年12月27日,清算組向法院提交《關于提請人民法院終結山西世紀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強制清算程序的報告》,稱無法找到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務管理人員,未能接管公司營業執照、财産、印章、财務賬冊、文件等資料,未查到世紀星公司在省市兩級社保系統有任何參保信息,未發現有債權人。在申報期内,無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财産,清算組也未發現世紀星公司的任何債權、債務線索。清算組以沒有發現世紀星公司任何财産、财務賬冊、重要文件且法定代表人劉玉下落不明,導緻對世紀星公司的審計、評估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無法清算為由,申請終結世紀星公司強制清算程序。2021年12月28日,法院依法裁定終結世紀星公司強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義】
企業因沉重的曆史原因演變為“僵屍企業”,而“僵屍企業”退出市場一直是破産審判工作的難題,本案系法院對“僵屍企業”适用破産法相關規定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僵屍企業”司法處置工作指引》,快速出清“僵屍企業”、提高破産審判效率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現實意義在于:第一,處置“僵屍企業”需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破産法,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司法保障,企業通過自行清算或行政手段難以妥善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第二,政府為“僵屍企業”工商、稅務注銷開通綠色通道,清算組可持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直接向工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第三,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後,公司将注銷,未受償的債權将不再受償,但因債務人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的,法律賦予債權人救濟權利,即債權人有權要求企業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來源 | 破産審判庭
出品 |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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