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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卡多久會被傳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3 06:16:22

作者: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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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适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中提到一種場景,即當事人的卡如果此前被凍結過後繼續出租出售的,被認定明知的可能性極大。其原文為:“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注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那是不是隻要被凍過卡,就一定構成幫信罪上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并非如此,該規定設定的場景頗為嚴格,即凍卡的原因,是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而現實中,相關銀行凍結客戶的銀行卡,除了相關司法調查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為轉賬或者交易頻繁、交易時間、場景等等觸碰了銀行内部的風控系統,因此,具體的凍卡的原因,是要嚴格限定且查實為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

其次,該規定設定的場景是針對出租、出售兩卡的行為。但是對于其他行為場景,也有參照性。

比如針對遊戲點卡、虛拟貨币交易收款、外貿或者商務收款,如果收到贓款,是否适用?比如張三是某平台虛拟貨币的承兌商,此前有因為個人借貸或者生意問題導緻卡内流水頻繁,被銀行凍結過三天後自然解凍,但後來,因為otc交易賣出虛拟貨币收到贓款問題,賬戶又被某地公安凍結,因為此前他的卡被某銀行凍結過幾天,此時有觀點認為,因為張三此前被凍過卡,因此他之後的交易收款行為就構成一種主觀明知。這種定罪觀點明顯存在偏頗之處,原因同上,而且,針對虛拟貨币、遊戲點卡等等交易商收款的問題,有專門的規定,即兩高一部2021年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其第十條明确規定“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拟貨币、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凍卡多久會被傳喚(是不是隻要被凍過卡)1

因此,如果張三長期同客戶李四交易,比如張三長期賣币給李四,李四支付人民币給張三賬戶,而後張三賬戶被某地警方凍結,張三跟辦案人員溝通中,辦案人員告知是因為其某幾筆交易收款是因為李四涉嫌電信詐騙或者相關網絡犯罪,因此凍卡。此時,就可以認為張三已經屬于被明确告知過的對象,如果其之後繼續與李四交易虛拟貨币或者其他商品,就可以認定為幫信罪或者掩隐罪,甚至是洗錢罪。

因此,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并不是隻要進行了虛拟貨币交易,收到了贓款,就可以直接認定主觀明知,這屬于錯誤的客觀歸罪,需要結合相關證據來進行專門的綜合判定,比如這種公安機關凍卡後明确告知,或者通過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通訊方式來綜合判斷。

總結:

而從該司法意見(二)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對于主觀明知的判定,要達到相對明确的知道,比如達到公安機關明确告知或者等同明知的程度,切不可僅僅單純的出租出售兩卡,或者單純的進行虛拟貨币交易,就直接認為這些行為存在違法違規的地方,就屬于幫信罪的主觀明知。

關于兩卡類犯罪的案件,發現一個問題,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釋、司法意見、政策文件最近幾年突然變多,導緻會出現部分公衆理解混淆,标準錯亂的問題。

涉嫌兩卡類的犯罪,實際上不僅僅包括買賣租卡,也包括借卡,也包括外貿交易、otc交易中銀行卡或者支付賬号收到贓款贓物的問題,也包括參與網賭提現提出贓款等等。

這些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是否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或者“明知是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問題,一直都是該類案件的核心焦點。2022年《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适用問題的會議紀要》提到,辦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也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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