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涉及土建主體分包工程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擁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建築企業。
被告:某電纜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案情】
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245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8月,建設方某南方精線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建築安裝施工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工程名稱為220V及以下光電複合海底電纜和500KV海底交聯電纜技改項目廠房建工程;工程内容為打樁工程、基坑支護、鋼結構制作安裝等土建工程等;承包範圍為立式海底交聯電纜生産車間、3号廠房、公用輔助設備等工程;合同金額暫定3000萬元。2010年1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施工分包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名稱220kV及以下光電複合海底電纜和500kV海底交聯電纜技改項目廠房建設(土建)工程分包工程。承包範圍為立式海底交電生産車間地下室基航圍護中土建工程、立式海底交聯電生産車間建築、結構、工程(不含基、土方、水電安裝部分)3#廠房樁基礎、設備基礎、國護及抹灰、廠房室内外地坪等土建工程(不含樁基、土方、水電安裝、廠房鋼結構、面彩闆、門窗部分)、配電房建築、結構、裝飾工程(不含水電安裝部分)等土建工程;工程内容為土建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工所著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分包合同價暫估含稅價1800萬元。
【審理】
經審理認定,上述分包構成主體結構分包。理由如下:(1)土建分包并無相對應的36項專業承包質,”土建”的含義較為籠統,沒有統一的标準,但一般均認為包含主體結構;(2)”立式海底交聯電纜生産車間建築、結構”“配電房建築、結構、裝飾工程”的結構即意味着主體結構;(3)總承包合同承包暫估價為3000萬元,分包合同暫估價為1800萬元,從比例上看,實際上已經占了60%。
【評析】主體結構分包在不同專業、性質的合同項下的認定會存在差異。實踐中,不僅要從工程技術的角度判斷是不是主體結構,也要從字面、含義以及工程經濟上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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