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勞動者續簽也沒有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繼續在公司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呢?
答案是可以。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因不續簽最終導緻勞動關系終止,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但結合司法實踐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内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2.原勞動合同中沒有類似于“期滿無異議則視為自動續簽xx年”的約定;
3.未續簽是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緻的,而不是勞動者拒絕續簽,或存在勞動者本人從事人事管理工作等特殊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訂)》第52條,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内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訂)》第16條及第52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則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寬限期内,曾經向勞動者提出續簽,且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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