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打工人,難免有工作不順,對老闆不滿的時候,私下同事之間相互吐槽,來發洩情緒,這也是職場的常态,誰都不會太在意。但最怕的是,說者無心,聽者有意,一些私下的無心言論被人當作攻擊的武器,在背後“捅刀”。
近日,北京某公司的部門經理張某,就因在跟同事私聊的時候,把老闆稱為“老太太”,結果被同事截圖,将二人私人聊天記錄發到公司群裡,結果惹怒老闆,遭到辭退。然而張某認為,公司的辭退是不合法的,自己稱53歲的老闆為“老太太”并沒有貶義,這是一個“代号”。張某申請仲裁成功,公司不服仲裁,訴至法院。那麼,這起案件,法院會怎麼判呢?咱們不妨從頭來回顧一下詳細案情。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男子張某入職某公司任後勤部門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之後,公司向張某發放了《員工手冊》,并約定該員工手冊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張某需遵守執行。
《員工手冊》中列明了員工的權利與義務、基本守則等,并結合員工的各種違紀行為的情節嚴重性程度,将違紀的懲戒措施由輕到重分依次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最嚴重的丙類過失包含了“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調戲、欺侮、恐吓、威脅他人”等情形,并規定了“凡觸犯丙類過失便會被即時開除,将不獲得任何賠償”的處分規定。
2021年2月,張某在通過微信與下屬小胡私聊安排部門工作時,說了一句:“我覺得(臘月)三十很重要,園區還不知道老太太出什麼幺蛾子呢,你上班有備無患,現在一切都不好說。”之後,包含這句話的聊天記錄被小胡截圖發送到了公司微信群中。
張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稱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歲),而張某也沒想到,這不經意的一句話,卻為日後埋下了出乎意料的隐患。
2021年3月11日,張某與下屬小胡因請休假問題,爆發了激烈的言語沖突。争吵過程中,小胡一怒之下竟将一把菜刀架在了張某脖子上,張某冷靜處理,并在安全脫身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對小胡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2日,本以為會等來公司慰問的張某,等來的卻是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書除了載明:“首先,由于你同公司員工胡某發生較為嚴重的語言及肢體沖突,報警并依法被公安機關處理,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的‘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應被即時開除,并不獲得任何補償。”
通知書還載明:“其次,你在與下級溝通工作的過程中,對公司上級領導使用不當言論及稱呼,公司認為你并不具備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員所應具備的素養及專業,不能給自己的下屬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無法正人正己、律己律人,該行為同樣違反《員工手冊》中的乙類過失。以上兩點在公司内外部都造成非常不好的負面影響,給公司商譽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現公司通知你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公司的決策,張某完全不能接受!
首先,明明是自己被胡某用刀架在脖子自己脖子上,怎麼就變成了自己“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
其次,“老太太”這個詞隻是一個中性的表達,是一種基于年齡、性别的客觀稱呼,其并不存在對公司領導不禮貌的主觀故意。
再次,“老太太”一詞本是在其與小胡單獨進行微信聊天時說的,卻被胡某截圖後發到了公司群裡,為何要因此追究其本人的責任,還給予其最嚴厲的懲戒—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便決定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存在“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的情形,張某亦未直接在微信群中使用不當言辭稱呼上級領導,故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據此,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三萬元。
對于仲裁結果,公司不服,遂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
訴訟過程中,由于公司一方确實難以證明張某與小胡的沖突屬于“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這一情形,雙方的争論焦點最終集中到了公司是否可以因張某在微信私聊中稱呼上級領導為“老太太”一事,而解除勞動合同上。
公司認為,張某用“老太太”這種不當稱謂來稱呼公司上級領導是十分不合适的。張某作為部門經理、作為公司的管理層員工,應具有服務意識和相應的管理水平,但張某對下未能妥善處理與下屬的關系,以緻發生沖突報警;對上又出言不遜,不尊重公司領導,不能起到表率作用。張某言行不當,給公司帶來了不良影響,公司因此完全可以依法将張某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案件審理中,法院對張某與公司之間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分歧過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後,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公司基于張某私下用“老太太”一詞稱呼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對張某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的做法,顯屬不當,違反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七千九百元。
宣判後,張某和公司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律師分析】
本案中,一切糾紛的起因,在于張某私下用“老太太”的稱呼代指老闆,此事本來是發生在同事家的私聊中,氣氛比較随意,但沒想到别有用心的同事胡某,卻把私下的聊天截圖發到公司群裡,以此造成了不良影響,讓公司産生了要辭退張某的念頭。
然而,張某用“老太太”代指老闆,這個稱呼本身并不帶有貶義;其次張某也沒有公然在公司群裡以此稱呼老闆,所以整個事件張某并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反《員工手冊》;綜上,公司擅自開除員工的行為,屬于違反《勞動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判決,都是符合法理的。
最後,結合本案,我們要提醒廣大網友,人在職場需謹慎,即便是在私下與同事聊天,也要本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原則,以免因為自己一時言行放縱,被他人抓到把柄,莫名其妙丢了工作。當然,在處理此類事件時,用人單位也應該查清事實,不能夾帶私人情感,任意妄為,否則員工可以通過仲裁或起訴等手段替自己維權,要求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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