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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止還可以申請再審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3 14:59:16

執行中止還可以申請再審嗎?原創聲明: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公衆号原創首發,轉載請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及來源聯系作者,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執行中止還可以申請再審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執行中止還可以申請再審嗎(再審期間中止執行)1

執行中止還可以申請再審嗎

原創聲明: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公衆号原創首發,轉載請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及來源。聯系作者,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

作者 | 代巧珍律師

閱讀提示:實踐中,普遍存在職業經理人或公司員工接受指派挂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一旦涉訴成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即被法院限制消費,對其工作生活帶來諸多負面影響。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筆者總結在辦理大量解除限高令及失信名單案件中的實務經驗,就如何解除限高令和失信名單,推出系列專題文章,希望能夠幫助被限制消費人員盡快恢複自由。

裁判要旨

限制消費、列入失信均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懲戒措施。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執行依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暫不履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不存在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應當糾正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的限制消費和失信措施。

法律分析

1. 法院是不是必須對被執行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采取限高和失信措施?

最高法院“失信名單規定”已明确,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存在以下6種情形時,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2)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規定”明确,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法院須對其限制消費。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并未被列失信,法院則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對其簽發限高令,裁量标準是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消極執行、逃避執行等行為,不必然會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限制消費。

實務中,執行法院通常不會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采取執行措施,濫用失信限高措施的情形十分普遍。執行案件終本,無論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消極執行等行為,法院一般都會對其限制消費。

2. 為何執行中止後應當删除失信、解除限高?

中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暫不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自然不存在消極履行、逃避履行的行為,因此作為執行懲戒措施的失信、限高措施,法院應當予以解除。應當解除執行措施的人員,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

3. 可導緻執行中止的法定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以下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另外,《企業破産法》規定,企業進入破産程序後,應當中止執行。值得注意的是,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法院将恢複執行。

決定書原文

(案件來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唐武大連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執行複議執行決定書[(2022)遼執複278号])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因此,限制消費措施是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所采取的一種懲戒措施。本案中,作為本案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對原判決的執行。中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不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行為。因此,本案中止執行期間亦應對複議申請人唐武所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予以解除。

(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原創首發,聯系作者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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