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滅火器購買查驗
4.3.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應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并有出廠合格證明。
4.3.2 滅火器的銘牌、出廠日期及消防産品身份信息标志等标識應齊全。
4.3.3 外觀檢查
a) 鉛封應完整;
b) 貯壓式滅火器壓力指示器指針應在綠區;
c) 滅火器筒體可見的防腐層應完好,無鏽蝕;
d) 滅火器的可見零部件應完整,無松動、變形、鏽蝕和損壞;
e) 噴嘴及噴射軟管應完整,無堵塞;
f)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行駛靈活。
5 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滅火器設置應符合GB 50140标準的要求。
5.1.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各類火災場所的規定:
a) A 類火災場所的手提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15m;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30m;
b) B、C 類火災場所的手提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9m;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18m;
c) D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确定;
d) E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不應低于該場所内 A 類或 B 類火災的規定。
5.1.3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4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
5.1.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
5.1.6 在有視線障礙的放置點安裝設置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标志。
5.1.7 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放置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選用發光标志。
5.1.8 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采取防曬、防水、防潮、防腐等防護措施。
5.1.9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5.1.10 不同型号規格的滅火器備用量不應小于其實際總數的 5%,一個計算單元内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5.2 手提式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5.2.1 在幹燥、無腐蝕氣體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上。
5.2.2 滅火器設置點應便于人員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
5.2.3 挂鈎、托架安裝後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設置在挂鈎、托架上的手提式滅火器;
b) 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置在挂鈎、托架上時,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
一具。
5.2.4 設有夾持帶的挂鈎、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 滅火器不應掉落。
5.2.5 嵌牆式滅火器箱及挂鈎、托架的安裝高度應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
1.50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m。
5.3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5.3.1 推車式滅火器宜設置在平坦場地,不得設置在台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
5.3.2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
6 滅火器使用方法
6.1 手提式滅火器使用方法
6.1.1 拔掉保險銷、握緊噴管、按下壓把,将噴管(噴嘴)對準火源根部由近及遠掃射,滅火器噴管(噴嘴) 距離火源不得小于1.5m。
6.1.2 滅火時應選擇上風或側上風方向,滅火器應保持直立狀态,不得橫卧或倒置使用;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應防止凍傷、窒息。
6.1.3 帶電設備場所應先切斷電源後再滅火。
6.2 推車式滅火器使用方法
6.2.1 推車式滅火器宜由兩人操作。
6.2.2 一人展開噴射軟管、握緊噴槍、打開噴槍開關,一人拔掉保險銷、打開閥門開關;對準火源根部由近及遠掃射,推車式滅火器噴槍距離火源不得小于1.5m。
6.2.3 滅火時應選擇上風或側上風方向,滅火器應保持直立狀态,不得橫卧或倒置使用;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應防止凍傷、窒息。
6.2.4 帶電設備場所應先切斷電源後再滅火。
7 滅火器檢查與維護
7.1 一般要求
7.1.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專人負責。
7.1.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場所内滅火器總數量的 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7.1.3 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7.1.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或滅火器生産企業進行維修和報廢處理。
7.2 滅火器檢查
7.2.1 一般場所應對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按有關标準及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7.2.2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有關标準及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a) 候車(機、船)室、地鐵車站,醫院、學校、商場市場、養老設施,歌舞娛樂放映遊藝
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b) 堆場、油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易燃易爆等場所。
7.2.3 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GB50140有關要求。當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和建築布局等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置。
7.2.4 手提式滅火器的托架不得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7.2.5 滅火器周圍不應有障礙物,不應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室外滅火器應有防雨、防曬保護措施。
7.2.6 滅火器箱嚴禁上鎖,箱内應清潔幹燥。
7.2.7 滅火器發光标識應無明顯的缺陷和損傷,能夠在黑暗中顯示滅火器的位置。
7.2.8 滅火器上關于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别、制造廠名及出廠日期等内容應清晰、無殘缺。維修後的滅火器應有維修标識,并不得覆蓋滅火器銘牌。滅火器筒體鋼印等永久性标志應清晰完整。
7.2.9 滅火器無機械損傷,外觀完好,鉛封、插銷等保險裝置完好無損。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送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維修。
7.2.10 貯壓式滅火器壓力指示器指針應在綠區範圍内,不在綠區的,應立即送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維修。二氧化碳滅火器用稱重法檢查,當年洩漏量大于3%時,應送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維修。
7.2.11 滅火器噴射軟管、保護裝置應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噴槍不得堵塞。
7.2.12 推車式滅火器行走機構應靈活可靠、完好,有足夠的通行性能,推行時無卡阻,及時在轉動輪子部位加潤滑油。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前端,應設有噴槍夾持裝置,推行時噴槍不脫落。
7.2.13 滅火器的日常檢查記錄應存檔備查,時間不應少于2年。
7.3 滅火器送修
7.3.1 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已達到維修期限或符合其它維修條件的,應及時送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7.3.2 滅火器維護、檢修期限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滅火器的維護、檢修期限
7.4 滅火器報廢
7.4 滅火器報廢
7.4.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a) 永久性标志模糊,無法識别;
b) 筒體被火燒過;
c) 筒體有嚴重變形;
d) 筒體外表面,連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e) 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
f)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
g) 筒體内部有鏽屑或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内部的防腐層失效;
i) 筒體的連接螺紋有損傷;
j) 筒體水壓試驗不合格;
k) 不符合消防産品市場準入制度;
l) 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
7.4.2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表2規定的期限時應予報廢。
表2 滅火器報廢期限
注:1)滅火器報廢後,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配置;
2)滅火器報廢應由滅火器專業維修機構進行報廢處理,其它單位不得随意進行滅火器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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