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意外去世撫恤金怎麼分配?答:我國尚未就撫恤金的分配出台明确的法律規定,這與其分配過程中面臨的可能情形過多密切相關死亡撫恤金分配應當多角度探究其分配标準,力争既維護近親屬之間的親情,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又保護弱者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維護公平正義1、根據其性質,死亡撫恤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應當兼顧全部或多數近親屬;2、充分考慮國家發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是救濟死者親屬的,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的扶持無勞動能力或經濟貧困的人,充分實現其經濟救助功能;3、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關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死者生前對死者盡更多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充分考慮具體情況進行分配,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由于意外去世撫恤金怎麼分配?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答:我國尚未就撫恤金的分配出台明确的法律規定,這與其分配過程中面臨的可能情形過多密切相關。死亡撫恤金分配應當多角度探究其分配标準,力争既維護近親屬之間的親情,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又保護弱者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維護公平正義。1、根據其性質,死亡撫恤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應當兼顧全部或多數近親屬;2、充分考慮國家發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是救濟死者親屬的,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的扶持無勞動能力或經濟貧困的人,充分實現其經濟救助功能;3、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關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死者生前對死者盡更多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充分考慮具體情況進行分配,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看一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韓某1、韓某2、韓某3 訴稱:三原告系姐弟關系,被告系原告繼母,原告父親與被告于1996年登記結婚,再婚後無婚生子女。原告父親生前在×單位工作,2017年4月9日去世。原告父親去世後,單位給予親屬的352196元撫恤金應當予以分割,被告拒不配合,由此産生糾紛。由于原、被告對該筆撫恤金沒有達成分割協議,也未通過訴訟途徑予以分割,所以該筆撫恤金至今一直在單位留置,無法分割。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依法平均分割父親去世所得撫恤金352196元并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沈某訴稱其與被告陳某系母女關系,死者韓某系其繼父。自2006年起與母親及其繼父一起共同生活至繼父去世,長達12年,父女感情極好,相互幫扶、供養,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2006年沈某因交通事故中腦部受傷緻三級殘疾,其丈夫當場死亡,之後便随母親陳某和繼父韓某4共同生活,并由陳某和韓某4兩人照顧。2008年陳某和韓某4用沈某獲得的賠償款購買了位于西甯市城北區的房屋一套,沈某與母親、繼父搬入該房屋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在父母的悉心照料下,身體逐漸恢複,生活能夠自理。近幾年,由于繼父患有心肺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皆是由沈某及母親陳某在醫院照料、陪護、平時經常陪繼父聊天、散步,對繼父盡了女兒的贍養義務,日常陪伴亦帶給繼父精神上的安慰,沈某與繼父患難與共、互相照顧,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另外,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單位發給死者近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金,韓某4的離世對沈某帶來巨大的打擊和痛苦,因沈某系三級殘疾基本沒有收入,一直依靠母親陳某和繼父韓某4撫養。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沈某請求依法平均分割繼父韓某4撫恤金352196元。
被告陳某辯稱:被告與逝者韓某4自1996年結婚以來,兩人感情很好,互敬互愛,相敬如賓,且韓某4對沈某視為己出,付出心血較多。首先,撫恤的目的是對逝者親屬尤其是對逝者生前生活關系密切的親屬的一種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撫恤的物質表現形式為撫恤金,撫恤金雖然不易作為遺産進行分割,但可以參照法定繼承進行。所以,被告作為丈夫的妻子,依法應當予以适當多分。因此,死亡撫恤金應是死者生前單位發放給死者近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金,其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屬性。就物質方面而言,被告年事已高,本人并無住房,至今與沈某居住,但沈某身體殘疾,沒有收入來源,還要依靠被告退休工資供養;從精神方面而言,被告與死者韓某41996年結婚時,原告韓某1、韓某2、韓某3均已成年并相繼成家,被告夫妻雙方相互陪伴,感情極好,韓某4去世對被告精神打擊極大。因此被告認為,無論從物質方面還是精神方面,被告均有權要求多分得該撫恤金。其次,死亡撫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産生的一種财産權,應屬近親屬的共同财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十條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财産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财産的貢獻大小、适當照顧共有人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被告與死者韓某4共同生活,而原告韓某1、韓某2、韓某3每年探望老人的時間屈指可數。同時,死者韓某4生前患有較為嚴重的心肺病,自2008年起每年住院兩次,住院時間為半個月至一個月不等。住院期間,均由被告和沈某照顧,承擔義務多,貢獻大。且辦理喪事中,被告墊付喪葬費用15000元。因此,對撫恤金的分割不能像分割遺産一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應當對死者生前社會關系密切且對死者生老病葬付出較多者适當多分。綜上所述,無論從國家發放撫恤金的性質是救濟死者親屬的初衷而言,還是從社會公平正義角度,都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與逝者生前的關系,應當優先照顧生活困難的近親屬和生前對其進行扶養較多者的近親屬。
被告對原告沈某的訴請辯稱,同意其訴訟請求。
原告韓某1、韓某2、韓某3對原告沈某的訴請辯稱,陳某與逝者韓某4結婚時,沈某已經成年,未形成撫養關系,其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
死亡撫恤金是國家因職工因公犧牲或病故,其生前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及生活補助,系死者近親屬的共有财産。死亡撫恤金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産生的一種财産權,隻有死者的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才能參與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案中,被告陳某,原告韓某1、韓某2、韓某3系韓某4近親屬。韓某4與陳某結婚時,沈某已經成年,未形成撫養關系,沈某不屬于韓某4法定的近親屬。陳某系韓某4配偶,對韓某4生前盡的扶養義務較多,應适當多分,即扣除喪葬費15000元後剩餘撫恤金337196元的30%為宜,陳某應得撫恤金為 101158.80元(337196元×30%);2006年沈某車禍緻殘後與其母陳某和韓某4共同居住生活時間較長,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扶養關系,對上述撫恤金應适當分割,應按剩餘撫恤金的5%為宜,即沈某應得 16859.80元(337196元×5%)。剩餘撫恤金為219177.40元由韓某1、韓某2、韓某3平均分割,韓某1得73059.14元、韓某2得73059.14元、韓某3得73059.12元。
案例索引:(2019)民初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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