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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農村集體土地處理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26 11:56:15

非法侵占農村集體土地處理案例?70餘畝農用地被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土地種植條件遭受破壞經權威鑒定顯示,土地複墾需要368萬餘元這起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案件中,一名村主任和一名村支書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二人提出上訴1月18日,市中院公布案件終審裁定,詳細闡明駁回上訴的理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非法侵占農村集體土地處理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非法侵占農村集體土地處理案例(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1

非法侵占農村集體土地處理案例

70餘畝農用地被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土地種植條件遭受破壞。經權威鑒定顯示,土地複墾需要368萬餘元。這起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案件中,一名村主任和一名村支書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二人提出上訴。1月18日,市中院公布案件終審裁定,詳細闡明駁回上訴的理由。

案情

土地以租代賣 與村委會有關

蘭州市國土資源局七裡河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和7月報案稱,該局巡查發現,西果園鎮王家坪村存在非法占地、修建廠房的行為。執法人員多次到現場制止,并依照法定程序下達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和“國土資源違法後果預先告知書”,明确要求修建廠房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土地原狀。但當事人置若罔聞,拒不停工。蘭州市國土資源局七裡河分局經調查,發現有三家公司的行為涉嫌犯罪,根據相關規定,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2018年2月2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月8日,西果園鎮王家坪村支部書記王某、村委會主任李某被依法傳喚到案。二人交代了任職期間非法将村屬土地租賃給其他企業做非農使用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間,西果園鎮王家坪村村委會在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由時任王家坪村支部書記的王某、村主任李某,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将平整的土地向企業租賃,收取租金,并經村民代表同意簽字。後王家坪村将平整後的70餘畝農用地,以村委會名義與甘肅海森塑膠有限公司、蘭州正興熱鍍鋅有限公司、蘭州寶蘭彩鋼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業簽訂合同,約定該村将整合後的土地交給三家企業作為建廠房用地,緻使該村平整後的農用地實際用于非農建設,土地種植條件遭受破壞。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庭審中二被告人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判決:二被告人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8.1萬元。

判決

上訴被駁回 理由有3條

宣判後,二被告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之一:土地屬于出租,而非轉讓或者倒賣,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判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王某、李某二人以王家坪村村委會名義将該村平整的土地及耕地向企業出租,并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其中最長租期達60年。在案證據顯示,王家坪村村委會始終未依法依規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農轉非審批手續,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出租”獲利,客觀上形成了“以租代賣”,導緻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實際被非法轉讓。

上訴理由之二:出租的土地上開辦工業園區曾向上級彙報,上級部門口頭答應。

判決:經查,王家坪村村委會将平整的土地向企業出租用于非農建設,不僅在簽訂合同時未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且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多次針對非法使用農用地情況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時,仍置之不理,繼續非法“出租”。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上訴理由之三:在出租土地中,個人并未牟取利益。

判決:經查,本案是以村委會名義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犯罪行為,犯罪的目的是為集體牟利,因村委會不屬于單位犯罪的适格主體,故追究了時任王家坪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刑事責任,個人是否牟利與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并無矛盾之處。

綜上,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原判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适用法律正确,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蘭州晚報

來源: 微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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