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重視“理”的傳統,宋代大儒二程(程頤、程颢)與朱熹作為宋明理學的代表性人物,對“理”這一概念做了深入探讨,并以“理”為基礎建立了一套貫通天人之道的龐大哲學體系;而柏拉圖作為西方形而上學史上裡程碑式的人物,其所提出的“理念論”對整個西方哲學影響深遠,直至今天仍然餘音尚在。對二者做比較分析不僅可以知曉其異同之處,也可以從中窺視出中西文化的傳統差異,對理解現今的中西方社會形态及其差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中國哲學對“理”的探讨自二程始,再到朱熹集大成,他們的思想雖有差異,但基本上是一以貫之的。總的來說,我國古代先賢所認為的“理”有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理”遍及萬物,是事物在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則,但是這一遍及萬物之“理”不同于佛、老的“空”、“虛”之性,而是實實在在的“實理”。“理”雖實,卻不影響它作為形而上者,此“實理”看不見摸不着,是無形無象的最高存在。二程反複強調“理”實,除了是要反對佛、老以“空”、“無”為本體,同時也是為了證明這個世界的真實性,從而建立起一個積極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朱熹則進一步肯定了這一點,在賦予理形而上學性的同時也肯定其實在性。朱熹肯定“理”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宇宙萬物能有一個本體論上的依據,正因為本體之理具有實在性,君臣父子等綱常倫理才不至于虛空。朱熹關于“理”的觀點同二程一樣,具有鮮明的倫理性。而且他把二程的“理”進一步細化,認為三綱五常等一系列儒家倫理道德就是天理在人世間的體現,這一做法使朱熹較之于二程有了更大的局限性。
其次,“理”與“氣”相即不離,且此“理”可以通過“氣”流行發用,從這一意義上講,二程之“理”乃是一能“動”之“理”,而非靜止之“理”。二程說“有理即有氣”說明理與氣不能完全割裂,理不能離開氣而存在,氣也不可能脫離理單獨運行。朱熹認為“理”與“氣”的關系就像人與馬的關系:人騎在馬上可以跑得更快,同時馬也受人的控制;“理”挂搭在“氣”上可以流行發用,同時“氣”也依“理”而動。“理”“氣”結合化生萬物的過程也就是“理一分殊”的過程。
最後,二程之“理”完備無缺。“萬物之理皆至足。”也就是說,“氣”相互交感化生萬物的過程中,與“氣”相即不離的“理”平等的分布到了每一個物中。任何事物都完整的得到了這一個“理”,并不是分得了這一個“理”的某一部分,因此每一物所具備的“理”都是完備無缺的。“理”完備無缺同樣貫徹了二程“理一”的思想,既然“理一”,那麼萬物就不可能使“理”割裂。但“理一”并不影響“分殊”,否則此理将會變成一個不動不變的“死理”,而不是一個可以流行發用的“活理”。
西方的傳統文化中對“理”的理解則與我國古代先賢完全不同,以柏拉圖為例,他所論述的“理”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柏拉圖所說的“理念”(eidos)是與具體事物相分離的。理念是從具體事物中抽象出來的共相(即一個普遍概念或定義),柏拉圖認為這就是事物的本質。正因為理念才是事物的本質,所以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據,事物要想存在就必須依靠理念。怎麼依靠呢?柏拉圖提出了“分有”和“摹仿”兩種方式。“分有”與“摹仿”的前提都是有一個與之同名的理念存在,否則“分有”就沒有可分有的對象,“摹仿”也沒有可摹仿的模型。
其次,柏拉圖認為理念是永恒不變的,它是一個自我完善的整體。理念與個别事物的關系是一與多的關系,每一類事物都有一個與之相對應的理念。同時,理念也有很多個,理念與理念之間沒有任何關系,而且因為理念是普遍、絕對、必然的存在,所以理念與具體事物也沒有任何關系,它不會受到具體事物的影響。
最後,柏拉圖始終堅持隻有理念才是知識(真理)的對象,個别事物隻是感覺的對象。理念是可以被人們獲知的,但卻無法被感受到;個别事物雖然能被感受到,但由于它的不确定性,人們是無法獲得對事物的正确認識的。也就是說,理念可知而不可感,具體事物可感而不可知。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程朱之“理”與柏拉圖之“理念”雖有相似之處,然其差異還是很明顯的。
首先,程朱之“理”與柏拉圖之“理念”雖然都是物物皆有理,但程朱之“理”為一,柏拉圖之“理念”為多。程朱之“理”是所有的萬事萬物都共有同一個理,此理既不需要“分有”,也不需要“摹仿”,而是“理一分殊”,于具體事物之上各有其不同表現而已;柏拉圖之“理念”則是從具體事物之中抽象出來的普遍共相,所以不同類的事物就對應着不同的“理念”,有多少類事物就有多少類“理念”。
其次,程朱之“理”是可以流行發用化生萬物的“理”,因而此“理”是可以動的,是“活理”;而柏拉圖的“理念”不僅不同的“理念”之間沒有任何關系,而且“理念”與具體事物之間也沒有任何聯系,“理念”是不動不變的,是“死理”。因而柏拉圖始終無法解決不動不變的“理念”如何産生千變萬化的具體事物這一問題。
再次,程朱之“理”挂搭于“氣”之上,二者相即不離;而柏拉圖的“理念”則與具體事物完全分離。正因為“理”“氣”不離,所以程朱可以推天道以明人事,格物緻知,為人性修養論提供了一個本體論基礎。柏拉圖則将“理念”與具體事物完全割裂,認為對感性事物的觀察或研究無法通達真理,從而使知識失去根據,導緻人們竟然沒有任何途徑認識“理念”。
最後,程朱之“理”始終完備無缺,每一物都完整地擁有此理;而柏拉圖則在事物到底是整體“分有”還是部分“分有”“理念”這一問題上左右為難。“理”完備無缺,自然就可以通過對某一事物的研究從而通曉萬物之“理”。但柏拉圖堅持事物因“分有”或“摹仿”理念而存在,這兩種途徑經過分析都是行不通的,緻使柏拉圖後期不得不通過一系列修正來試圖維護其理論的正确性。
對“理”的理解不同,尤其是對“理”與具體事物關系的理解不同,導緻中西方文化始終存在着難以彌合的巨大差異。中國人的思維裡隻有一個世界,而西方人則始終無法放棄将世界一分為二的思想,這一差異,根源恐怕要追溯到兩千多年前那個先賢輩出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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