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合同,與紙質合同相比較,它實現了線下實體、紙質版本向線上、電子版本的轉變。但是,電子合同最核心的不同在于通過數字簽名、信息加密技術實現了電子合同在網絡環境訂立的情況下,确保其具備簽署身份可識别、簽署内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在外觀上,一份已簽署完成的電子合同以PDF形式呈現,與紙質合同簽署或蓋章的外觀相同,合同但當事人可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查看到已簽署的合同内容,也可直接下載到本地查看或歸檔;有效性上,電子合同的電子印章(或電子簽名)可以在線實時查看和驗簽(證明其未經篡改,确保有效性),提升紙質合同蓋章、歸檔等操作的規範性、流程化,杜絕合同造假、篡改等隐患。
衆所周知,簽署合同是當今商務往來中最重要的環節。伴随各産業信息化不斷完善,簽合同這一過程也被搬到了網絡上。雖然合同放在網上簽署,等于搭上了互聯網的快車,一下就解決了簽約手續繁雜,物流費用高昂、合同管理麻煩等問題,但也有不少企業機敏地覺察到,合同作為重要的契約文件,上了網就意味着電子化、虛拟化了,而虛拟的網絡信息往往是說删就删,說改就改,那麼這樣的電子合同能簽嗎?合同本身還安全嗎?國家法律法規對電子合同又認可嗎?到底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才是有效的呢?
想要解答以上這些問題,首先還是要看看國家法律法規對于電子合同是怎麼說的。目前,我國《電子簽名法》中“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講明了一份國家認可的合法電子合同必須要滿足電子簽章和實名認證這兩個條件。而《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不但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存在形式,也指明了電子合同當遵循數據電文相關的法律法規。
這就涉及到電子合同作為數據電文能否作為合法證據的問題。合同是當事人基于信任,在協商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緻的法律行為。簽署合同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若雙方發生争議或糾紛,合同能夠起到關鍵的證據作用。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問題主要是因為電子文件或數據文本本身具有易修改、易删除、容易受到質疑的特點引發的。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電子數據或電子合同要轉而成為“電子證據”,其搜集、提取、證明等過程必須滿足“三性”,即真實、客觀、完整性。
雖然目前市面上提供電子合同的服務商非常多,但鑒于電子數據取證的高度專業性,要能夠保證這幾點,必須借由具有權威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才能保障,否則就談不上保障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
總之,簽約從線下走向線上絕非隻是簡單的從形式、載體上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在選擇電子合同簽約服務時,必須要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這樣才能真正守護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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