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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5 08:11:27

企業為什麼要進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由于會計和稅收在核算計量上都存在較大的差别,從而導緻同一時期同一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和稅收利潤之間存在差異,導緻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進行适當地調整,那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調整項目又有哪些呢?我們在工作處理的過程中,需要注意那些問題呢?讓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1

  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

  第一、收入類

  1.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2.不征稅收入。财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二、支出類

  1.工會經費。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己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産生的時間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職工福利費。稅法明确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4.五險一金。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标準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等,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别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标準内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允扣除;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允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标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同時應該區分給客戶的回扣等非法支出,這些都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是應該直接作納稅調整項目。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等各類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産生的時間差異,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罰款、罰金、滞納金。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1)稅收滞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而被罰繳的滞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為納稅調增;(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罰的款,以及被司法機關罰的罰金和被沒收的錢财,都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後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稅法規定隻有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隻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來源于會計網,責編:Su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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