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很多小夥伴進入一個工作環境、也非常陌生,與此同時,對于自己剛剛入職,試用期内的很多事情都無從下手,也都對于很多基本的政策也不是非常了解。
今天我們就來一起學習一下吧!
試用期應該有多久?很多剛入職小夥伴們都會聽單位的HR說:你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之後我們為你繳納社保簽合同!
對于這樣的說法,很多小夥伴都是默認的,認為很多公司都是這樣,這樣應該是正确的喽!
不! 其實不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大家一定要看好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合同期限究竟是多久,如果單位為我們試用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那我們這個時候可以拿出我們法律武器來反駁單位的HR!
對于個人延長試用期這個說法,第一是可以減輕公司的用工成本,第二是可以更嚴苛地考慮我們個人是否符合入職要求。這樣無疑是有利于企業發展的,但是不利于我們個人。
試用期期間,我們的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呢?對于很多小夥伴而言,試用期的工資非常低,甚至是不發工資的。但是我們又不知道試用期,期間公司應該如何發放工資,答案來了,趕緊劃重點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企業着用,勞動者應當給予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合理确定勞動者工資水平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确,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标準。
舉例分析,小王入職某單位技術崗,該崗位的最低工資标準為3000元左右 ,那麼,初入職場的小王在實習期的工資就不得低于其最低檔次的80%,也就是2400元。
對于試用期期間的規定,你還知道哪些呢?歡迎大家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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