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講解?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強制執行法講解?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當一方拒絕履行:
發生法律效カ的民事判決、裁定;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
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裡的“有管轄權”法院,實踐中,判決、裁定、調解書,一般誰家出的誰家管;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财産所在地法院管。
申請執行是否有期限?
有,2年(該期限一定要切記)
計算方式: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以文書生效證明上的生效時間為準);
規定了履行期間的,從最後一日起計算(例如,規定在文書生效後30日内履行,期間起算日就是30日屆滿之日);
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期間都是分别計算,如果前幾次已經超過申請期間,趕緊抓住後幾次)。
中止: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申請的,時效中止。原因消除後,期間再繼續計算。
中斷:若法律文書生效後,一方同意履行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則期間中斷。從中斷時起,期間重新計算。
比如,你案子申請執行期間從2020年9月1日開始起算,2021年3月1日,對方與你達成了還款協議。你案子申請執行期間就從2021年3月1日重新開始計算。2020年9月1日--2021年3月1日這段時間不算在申請執行期間内。
這也避免了有的被執行人用一些虛假的履行方式來“騙時間”!
4、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申請執行書(寫明理由、事項、執行标的及所了解到的被執行人财産情況);
載有權利義務主體明确、給付内容明确的生效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
若是向财産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則要提供該法院轄區内有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财産的證據
執行方式金錢給付
可以執行的對象有銀行存款、機動車輛、不動産、知識産權、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證券及其交易結算資金、債權及收入。
執行标的很小,法院會管嗎?
金錢給付沒有數額限制,隻要是生效法律文書上認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特定物的交付(包括:房屋遷出、土地退出)
立案後執行措施啟動财産查控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将立即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财産進行全面査控,包括銀行存款、網絡銀行賬戶、證券股權、不動産、機動車輛、保險理财等。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法官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申報财産令,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并要求其向法院如實申報近一年内财産情況。
采取強制措施
查詢、凍結、劃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财産;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強制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限高、限制出境、納入失信人員黑名單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時,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限高措施會禁止被執行人以下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有以下行為時,法院可以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以僞造、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财産報告令制度;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一般情下,限高措施會和對财産的查控措施同步到位,而加入失信名單則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加失信可以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依職權進行。
司法拘留
在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以下行為之ー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由此可見,執行中的司法拘留是有條件的,不是每一個案件執行過程中必須采取拘留措施。
另外,在實踐中,對同一妨害執行的行為,司法拘留措施不得連續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訴訟、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刑事處罰一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具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節,一般包括以下: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财産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的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财産情況,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緻使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申請人還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
申請書:
懸賞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依據線索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債權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公告的發布方式。
公告會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台、微博、微信等媒體平台發布,也可在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
常見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執行完畢
義務得以履行、案件得以了結當執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ー,可以“執行完畢”結案
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
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
雙發達成和解協議,且按協議履行完畢。
執行完畢的案件,會以載明案件具體信息的“結案通知書”結案。同時,會解除被執行人所有強制措施。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程序上結案,實體權利不受影響
當執行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終本”方式結案: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财産;
已發限制消費令,并将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人納入失信名單;
已窮盡财産調查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或發現的财産不能處置(比如:查封車輛,但未能實際控制或系輪候查封、凍結的);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其他妨害執行的行為已依法處罰或追責。
終本結案的案件,以“執行裁定書”結案,載明案件具體情況、執行過程中采取的執行措施、查明的财産情況以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院恢複執行的權利。
案件終本後,若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财産線索,申請人有權随時申請法院恢複執行,并且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可依職權恢複執行。終本案件結案後的五年内,法院會每半年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査詢一次被執行人财産,并将情況告知申請人。
終結執行
常見的可以“終結”方式結案的情形包括:
申請人撤銷申請 ;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需長期按協議履行。
終結結案的案件,以“執行裁定書”結案,載明案件具體情況及終結事實與理由。
案件以終結方式結案,對被執行人的财産應當解除強制措施。若被執行人不按協議履行,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複強制執行。
常見疑問解答篇申請人篇
對方找我商量和解,我敢答應麼?和解後萬一不履行,法院還管不?
答: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内容可以包括變更義務主體(比如乙來替甲還錢)、标的數額(比如隻要本金,放棄利息)等等,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以雙方自願表達為準。
不要怕達成和解,若申請人因受欺詐、脅迫達成和解或被執行人不按協議履行、不完全按協議履行,申請人都可以申請繼續強制執行。
對方欠我錢,快一年了沒還,申請法院執行,利息怎麼算?
答: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是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屆滿之日至款清之日。
也就是說,他要還你的錢是本金 一般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其中,一般債務利息以判決書确定的利息給付方式為準,若判決書未确定該部分利息,則不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遲廷履行利息,計算方式是法定的,無論判決有沒有判,都要依法支付加倍部分 債務利息=本金×日萬分之ー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什麼是輪候凍結、査封?
答:有些被執行人涉案很多,名下銀行賬戶被多家法院先後凍結,車輛、房産被先後查封,每一次司法凍結、查封都有期限,在先的凍結、查封在有效期内,比在後的擁有優先處置權。一般情況下,在先的未處置,在後的沒有優先物權等權利則無法直接處置财産,隻能等着,等在先措施被解除或者在先措施過期。
査到車和房為什麼法院不處置?
答: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處置,可能是輪候查封狀态,或有其他優先物權(抵押、擔保等);
其次,車在處置前得先實際控制,法院沒有布控車輛的條件,得由交警部門協助布控,在能夠控制到車輛的情況下才具備處置的可能性;
最後,如果房産系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共有,要通過析産訴訟的方式确定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如果是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也不能直接處置要符合法定條件方可處置。
注意:此文是梳理書本上的部分常規執行問答内容,僅供參考、也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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