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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合同指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11:35:22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産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根據民法典,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該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合同法理論上稱為“雙務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雙合同指什麼(雙務合同是指什麼)1

雙務合同的本質

雙務合同的概念是作為單務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兩者是一組彼此對立的對應概念。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于合同的分類。研究合同的分類必先研究其分類意義,根據分類意義确定劃分标準,進而科學歸類、客觀定性、準确适用法律。

通說認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分類的主要意義在于确立并運用對待給付義務之規則。所謂對待給付義務,即基于利益的交換而形成的雙方給付互為依賴的義務關系,俗稱“你與則我與,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義務對待關系。當事人承擔義務的目的在于獲取對方給付義務。義務的對待關系又被稱為義務的對價關系。

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确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複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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