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這個詞在很多行業中都常見,患“職業病”的勞動者除了可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但需要勞動者進行勞動功能障礙鑒定及人體損傷緻殘等級鑒定。
然而有一些“職業病”因無相對應的條款而無法進行傷殘鑒定,是否也意味着無法拿到賠償款呢?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的勞動功能障礙七級進行賠償,最後勞動者獲59萬餘元的人身損害賠償。
“為了這個‘職業病’,我都不知道奔波了多少家醫院、住院治療了多少天,但都沒有辦法痊愈。”陳先生說道。原告陳先生于2011年起入職被告公司,工作中常年接觸尼龍毛、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多年來反複出現咳嗽及肺部不适等症狀。
2020年4月,經市社會保障局認定,陳先生患“職業性過敏性肺炎”,屬于工傷。2021年1月經東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七級。
雖獲工傷賠償,但“職業病”對陳先生的身體已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為确定傷殘等級以獲得侵權賠償,陳先生曾向廣東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提出鑒定申請。然而陳先生的病情屬于職業性肺部疾患,在《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中尚無相對應的鑒定條款,且肺功能相應的評定标準與職業病所緻呼吸功能損害程度定級存在一定差異,故該中心不予受理其傷殘等級鑒定申請。
基于此情況,陳先生将原公司起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七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龍法庭受理該案後,組織雙方搖珠選定廣東某司法鑒定中心為鑒定機構,但廣東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與廣東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一緻。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鑒于兩家鑒定機構給出的無法鑒定一緻意見,法院經過法庭調查及法律分析,認定應按照勞動功能障礙鑒定所确定的級别即七級,來計算被告應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等項目。最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共計59萬餘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龍法庭承辦法官張翼飛認為,該案為健康權糾紛,雙方争議焦點為:被告應否向原告承擔因職業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賠償的數額如何确定?
原告入職被告處工作後被診斷為職業性過敏性肺炎,并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患職業病”的情形屬于工傷。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經查認定,原告工作中所接觸的緻病物質及被告所舉證的證據,不能推翻有關機構的鑒定結論,法院不予采納。但被告對原告構成侵權,事實清楚,法院予以确認。
本案中,原告已享受社保待遇,被告以此為由,認為原告再行提起本案侵權訴訟屬于重複主張予以抗辯。對此,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因此,被告已為原告繳納社保,在原告遭受職業病傷害時,原告同時可獲得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
【記者】于羽佳
【通訊員】胡敏怡
【作者】 于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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