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某電器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該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5739.83元的判決。
劉某于2004年入職以經營家電連鎖賣場為主的某電器公司,離職前擔任黃埔分店店長一職。2020年6月5日,某電器公司向劉某發出催辦離職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某的辭職申請,并以此主張劉某系自行辭職,無須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圖片源于網絡
劉某确認辭職申請書系其本人書寫,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提前準備并強迫各門店店長簽署的“軍令狀”。另一分店店長黃某出庭作證亦稱: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開了廣州地區店長每周例會,其本人及劉某均有參加。開會時,公司領導為了提升“430内購會”的業績,讓大家表決心,要求全部店長必須提交辭職申請書。
圖片源于網絡
在接到公司催辦離職的通知後,劉某繼續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權被公司取消。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某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劉某不服仲裁結果,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某電器公司屬于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15.5個月工資的兩倍即27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作為工作近16年的老員工,時年已接近50歲,在新冠肺炎疫情較為嚴峻時期提出辭職有違常理;其次,劉某在接到公司相關通知後,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繼續打卡上班的行為與辭職申請書表露的離職意願相悖;再次,劉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辭職理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最後,某電器公司另一店長黃某證實,劉某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某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與會店長簽下的“軍令狀”。綜上,法院認為該辭職申請書并非劉某真實意思表示,某電器公司主張劉某屬于自行離職不能成立。但與此同時,某電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明确表示是因劉某申請離職而起,該份辭職申請書當時雖非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确系劉某本人親筆書寫并簽名落款,雙方由此産生争議。因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況下,更宜視為某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電器公司僅須按劉某15.5個月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須按照前述金額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