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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能報工傷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10 23:40:10

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能報工傷嗎?【案情】  吳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員工,該公司沒有為吳某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7月3日,吳某在騎摩托車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駕駛的汽車撞傷,後被送至醫院救治2013年7月24日,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2013年10月28日,當地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吳某是因工死亡2014年2月10日,出院後經當地勞動部門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9級2014年3月3日,吳某與林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林某賠償吳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2000元因吳某與花卉公司不能就工傷補償數額達成一緻意見,吳某于2014年4月18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花卉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88500元,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吳某的請求2014年8月12日,該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後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對于吳某已獲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後能否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合議庭出現了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吳某所遭受侵權損失隻有一個,基于“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準則,吳某在已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不能再獲得工傷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雖然獲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基于保護受害職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吳某已先從林某處獲得了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單位再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重複項目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請求應獲得法院支持  【評析】  本案涉及到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對這兩種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如何适用沒有明确規定  對于本案的處理,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吳某再要求工傷保險賠償有法律基礎雖然吳某要求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傷這一事實引起的,但兩種請求權所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同、法律基礎不同吳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與吳某與林某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民法通則》的規定;而要求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吳某與該花卉公司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兩者并不沖突  第二,重複項目不能再獲得賠償是“損失填平原則”的要求現代賠償理論普遍承認損失填平原則,即“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它強調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損失交通損害賠償标準和工傷保險賠償标準中都有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吳某的這些損失已從林某處獲得,不能再獲得這些損失的賠償正是 “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體現  第三,不重複項目可以再獲賠償不違反“損失填平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類似的項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賠償項目,如交通事故賠償中有殘疾賠償金,而工傷賠償項目中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對于這些沒有重複的項目,吳某可以兼得目前,“損失填平原則”的主要适用于對 “财産性”損失的賠償,對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損失的賠償争議很大筆者認為,人的身體、生命的損害難以鑒定、也難以衡量,受害職工在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獲得再多賠償都不為過  第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制定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分擔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保障勞動者獲得充分保護對于重複的項目,吳某不能獲得雙倍賠償,減輕了花卉公司作為用人單的用工責任;對于沒有重複的項目,吳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第三種處理觀點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益  (作者單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縣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能報工傷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能報工傷嗎(上班途中受傷獲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再要工傷賠償)1

交通事故全責方受傷能報工傷嗎

【案情】  吳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員工,該公司沒有為吳某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7月3日,吳某在騎摩托車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駕駛的汽車撞傷,後被送至醫院救治。2013年7月24日,當地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2013年10月28日,當地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吳某是因工死亡。2014年2月10日,出院後經當地勞動部門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9級。2014年3月3日,吳某與林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林某賠償吳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2000元。因吳某與花卉公司不能就工傷補償數額達成一緻意見,吳某于2014年4月18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花卉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88500元,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吳某的請求。2014年8月12日,該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後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對于吳某已獲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後能否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合議庭出現了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吳某所遭受侵權損失隻有一個,基于“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準則,吳某在已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不能再獲得工傷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雖然獲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基于保護受害職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吳某已先從林某處獲得了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單位再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重複項目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請求應獲得法院支持。  【評析】  本案涉及到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對這兩種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如何适用沒有明确規定。  對于本案的處理,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吳某再要求工傷保險賠償有法律基礎。雖然吳某要求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傷這一事實引起的,但兩種請求權所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同、法律基礎不同。吳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與吳某與林某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民法通則》的規定;而要求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吳某與該花卉公司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兩者并不沖突。  第二,重複項目不能再獲得賠償是“損失填平原則”的要求。現代賠償理論普遍承認損失填平原則,即“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它強調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損失。交通損害賠償标準和工傷保險賠償标準中都有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吳某的這些損失已從林某處獲得,不能再獲得這些損失的賠償正是 “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體現。  第三,不重複項目可以再獲賠償不違反“損失填平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類似的項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賠償項目,如交通事故賠償中有殘疾賠償金,而工傷賠償項目中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對于這些沒有重複的項目,吳某可以兼得。目前,“損失填平原則”的主要适用于對 “财産性”損失的賠償,對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損失的賠償争議很大。筆者認為,人的身體、生命的損害難以鑒定、也難以衡量,受害職工在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獲得再多賠償都不為過。  第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制定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分擔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保障勞動者獲得充分保護。對于重複的項目,吳某不能獲得雙倍賠償,減輕了花卉公司作為用人單的用工責任;對于沒有重複的項目,吳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第三種處理觀點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益。  (作者單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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