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時,員工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5.欺詐、脅迫等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暴力、脅迫強迫員工勞動的;
7.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雖然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仍需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未支付工傷賠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未支付高溫津貼、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等情形,員工“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部分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案例】(2021)渝05民終4708号周銘竟(化名)2017年2月入職某建築機械公司從事木屋安裝工作,2017年9月10日,周銘竟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傷殘八級。
建築機械公司未給周銘竟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周銘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訴訟】
法院認為,經濟補償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周銘竟基于工傷确認與建築機械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及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支持。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建築機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周銘竟工傷待遇262838元、經濟補償金1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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