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筆記進入“訴”的概述(訴的要素、分類、反訴等基本概念的梳理),尤其注意在理解訴的基本要素的基礎上理解訴的分類。筆記供大家複盤知識點,整理不易,麻煩大家看完文末點贊、在看和關注哦!您的鼓勵和認可是我持續輸出的最大動力。歡迎關注本人公衆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資料、筆記整理!
民事訴訟法基本框架:
第一節 訴的概念與特征
一、訴的概念
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決民事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
二、特征
1、訴的主體是當事人
2、訴應當向法院提出
3、訴是一種請求
第二節 訴的要素
一、訴的主體:明确的當事人(後面專門講解)
二、訴的标的
1、訴訟标的的理解:以前認為訴訟标的即法律關系,現在認為基于不同種類的訴有不同的訴訟标的,将訴訟标的與訴的種類相結合,認為訴訟标的是請法院審理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請求權。
(1)确認之訴與變更之訴:民事法律關系
(2)給付之訴:給付請求權
注意:訴訟标的是構成一個訴的必備要素;訴訟标的物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之中,雙方當事人或實體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僅給付之訴中有訴訟标的物);訴訟請求是基于訴的标的提出的具體請求(如确認某法律關系的存在)。
2、訴訟标的的識别
(1)舊實體法說:隻要有一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構成一個訴訟标的;但在侵權與合同違約競合時,會産生一個行為可能被苛以不合理的雙重的民事責任。
(2)訴訟法說:二分支說與一分支說,前者指“訴的聲明(請求) 訴的理由”,隻要聲明或理由其一有兩個以上則有兩個以上的訴訟标的。這樣就解決了舊實體法說的弊端,在侵權和違約競合時,聲明和理由都隻有一個,因此隻有一個訴訟标的(實際上是法律适用的競合);一分支說就看“訴的聲明”,不論有幾個理由(如婚姻訴訟中的家暴、婚外情、性格不和等),隻有一個聲明就隻有一個訴訟标的。
(3)新實體說***:依然采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為識别标準,但修正了請求權競合的理論——如果兩個請求權所基于的兩個法律關系源自于同一生活事實,即請求權發生競合,此時隻能擇一進行主張請求權。
三、訴的理由: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第三節 訴的種類
一、确認之訴
1、确認之訴的概念: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确認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
2、确認之訴的特點
(1)法律關系具有現實意義——獲得權利或消除權利的危險狀态;
(2)雙方就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争議;
(3)當事人起訴的目的在于請求法院确認法律關系存在與否。
3、确認之訴的種類:積極确認之訴(确認法律關系存在);消極确認之訴。
4、确認之訴最早源自于專利領域的不侵權确認之訴,其條件包括:
(1)前提條件:實質性争議事實的存在;
(2)主體條件:當事人适格;
(3)時間條件:權利人怠于行使訴訟權利;
(4)後果條件:對被警告方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5)内容條件:明确的訴訟。
二、變更之訴
1、變更之訴的概念:請求改變或消滅法律關系的訴,如請求解除收養、婚姻關系;
2、特點:
(1)當事人之間無争議的現實的存在某種法律關系;
(2)當事人就法律關系是否變更或消滅發生争議;
(3)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前,原法律關系不變。
3、法定性:變更之訴要有法律規定的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的依據(如第三人撤銷之訴)
4、邏輯形成權——形成之訴——形成判決(對世效力)——形成力
三、給付之訴
1、給付之訴的概念: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自身權利的訴
2、特征
(1)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
(2)雙方之間就實體權利義務發生争議;
(3)訴的目的是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3、給付之訴的種類:
(1)給付内容角度:物的給付(特定物或種類物)與行為給付(積極或消極行為)之訴
(2)給付時間角度:現在給付之訴(例外是給付不能)與将來給付之訴
注意:
1、現在給付之訴通常合法,但要求給付的特定物滅失或失去履行行為義務的能力除外;
2、将來給付之訴通常不合法,但預期違約的除外。(《民法典》第578條)
第四節 反訴
一、反訴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2、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反訴的主體限于本訴的主體
(2)目的的對抗性:被告反訴的目的是抵銷或吞并本訴的請求(被告提出反訴以承認本訴存在為前提)
(3)請求的獨立性:被告擁有選擇權,既可以提起反訴,将本反訴合并審理也不改變反訴的獨立性。
(4)反訴請求應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産生對抗請求;反訴與本訴互為因果關系;基于同一事實。
(5)時間的特定性:原則上在一審過程中,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二審中提出反訴,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除非雙方協議放棄上訴權在二審中進行審理)。
(6)反訴與本訴的适用程序具有同一性:本反訴都适用普通程序或都适用簡易程序。
3、反訴與反駁的區别
(1)反駁:指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實、理由,以此否定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一項訴訟權利。
(2)程序上的反駁與實體上的反駁;
(3)反訴與反駁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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