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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别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2 20:40:4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轉自: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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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常有這樣的疑問:“對方把我打成輕傷,他應該賠償我多少錢?”或者“我被對方打成八級傷殘,對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傷殘等級請求對方賠償,後者是想基于傷情希望能夠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見,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什麼是傷情鑒定,什麼是傷殘鑒定。本文就傷情鑒定、傷殘鑒定二者的區别及與傷殘鑒定有關的鑒定作簡單介紹。

傷情鑒定,又稱損傷程度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标準規定的各類緻傷因素所緻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評判是否構成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标準規定的各類損傷(疾病)後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後遺症的嚴重程度及其相關的勞動能力等事項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别是什麼(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别)1

一、傷情鑒定、傷殘鑒定的區别

1. 适用範圍不同

傷情鑒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鑒定結論多用來确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鑒定則适用于民事案件,傷殘鑒定結論多用于确定民事賠償責任。

2. 鑒定機構不同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3. 鑒定時機不同傷情鑒定的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2)以損傷所緻的并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傷殘鑒定的鑒定時機:傷殘程度鑒定需被鑒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後進行(根據不同損傷類型來确定鑒定時機,普通案件一般為傷後3-6個月)。

4. 依據的技術标準不同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标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标準為:《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GB/T 16180-2014),該标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緻殘程度的鑒定。

5. 等級劃分不同損傷程度分級: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緻殘程度分級: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緻殘率100%)到十級(人體緻殘率10%),每級緻殘率相差10%。

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别是什麼(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别)2

二、與傷殘相關的其他鑒定

1. 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護理依賴:軀體傷殘或精神障礙者在治療終結後,仍需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正常日常生活。

護理依賴程度:軀體傷殘或精神障礙者需要他人護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護理依賴。

鑒定時機:軀體殘疾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應在本次損傷治療終結後進行(根據不同損傷情況确定評定時機,一般在傷後 3-6 個月,具體情況由鑒定人判斷);精神障礙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應在治療滿 1 年後進行。

技術标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GB/T 31147-2014)

2. 誤工、護理、營養時限評定誤工期: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即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的時間。

護理期: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複期間生活自理困難,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營養期:人體損傷後,需要補充必要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複的時間。

鑒定時機:應以外傷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症狀及體征穩定為準(根據不同損傷類型确定評定時機,一般在傷後3-6個月鑒定,具體情況由鑒定人判斷)。

技術标準:《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GA/T 1193-2014)

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别是什麼(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别)3

三、注意事項

1. 損傷程度鑒定、傷殘程度鑒定若是針對活體損傷,一般需要被鑒定人前往鑒定機構查體;

2. 涉及專項檢查的,被鑒定人要配合鑒定機構的檢查。

傷殘鑒定與傷情鑒定的區别是什麼(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别)4

四、被害人拒絕做鑒定怎麼辦?

問:傷情鑒定是否必須被害人到場?被害人拒絕做鑒定,能否依據診斷證明等進行鑒定?

答: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鑒定意見;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對被害人的傷情鑒定,一般方法是由法醫進行活體檢驗,即對被害人進行直接檢驗。除此之外,由于條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檢驗時機,可以采用文證檢驗的方法進行,即根據檢驗病曆、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鑒定意見。具體可以向鑒定機構的法醫進行咨詢了解。

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絕鑒定的,可以進行溝通說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現的不利後果。如其無正當理由仍不配合的,應将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視其為拒絕鑒定。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醫認為可以采取文證檢驗的方法,可依據現有病曆、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鑒定意見。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鑒定意見的,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相關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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