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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持刀捅人後逃離案發現場,
不久後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這時候,他卻說……
“準備回家探望家人後就去派出所自首”
啊?問題來了,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自首?
案例:行為屬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獲刑八年
關某傑與徐某林存在矛盾糾紛,王某浩、王某飛兄弟二人想為徐某林出氣。某日傍晚,王氏兄弟二人得知關某傑與徐某林在某飯館吃飯和解後,來到飯館附近,等關某傑從飯館出來,兩人上前與其産生争執,随即發生了激烈打鬥。
打鬥過程中,關某傑拿刀在王某飛的左大腿刺了一刀,并繼續拖拉劃割。在王某浩空手上前追關某傑時,關某傑突然向王某浩左胸部捅刺一刀,又向其右小腿捅刺且繼續劃割,傷口越劃越大。随後,關某傑逃離了現場。
王某飛、王某浩被人送往醫院救治,王某浩搶救無效死亡,王某飛輕傷。兩日後的淩晨,關某傑返回暫住處時被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供稱,準備在回家探望家人後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審判決:被告人關某傑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且有自首情節,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公訴機關以關某傑既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構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關某傑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但不屬于自首,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說法: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進而不能認定為自首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毅表示,自首的認定包含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大要件。如實供述有較為客觀的評判标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争議不大,而自動投案的情況則較為複雜。
所謂自動投案,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被告人關某傑作案後随即逃離現場,并未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亦未有打電話報案,而是在事發30多個小時後,趁夜深返回家中,表明其有逃避追捕的心态,而非主動投案的心态;雖然其供稱準備回家看望妻兒後就去自首,其弟弟亦作證稱其哥哥有自首的意願,但被告人是在回家途中被抓,而非從家中出來前往投案途中被抓,并很難确定被告人回家後是準備去投案自首還是為潛逃作準備。
被告人也沒有通過電話或信件的方式向公安機關報告将要去投案,也沒有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投案意願僅僅停留在口頭意思表示階段,并未做出任何主動将自己置于公權力機關處置下的行為,故辯方提出的證據并不足以證實被告人确已準備去投案。
自動投案的類型有較為嚴格的法律規定,僅口頭表達準備去投案并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11種釋為自動投案的情形,被告人沒有在投案意願支配下實施準備投案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進而不能認定為自首。
廣州中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被害人事後的反應及附帶民事賠償等情況,作出有期徒刑八年的終審判決。
犯罪後可以向哪裡投案自首?
一般應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投案,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哪些情形可視為投案自首?
①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②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③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迹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前提是沒有被發現帶有與犯罪有關的物品;
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⑤經查實确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⑥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⑦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⑨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⑩在司法機關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⑪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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