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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吃出蟑螂要求賠付1000元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15:12:25

外賣吃出蟑螂要求賠付1000元(顧客外賣中吃出蟑螂)1

消費者美美(化名)在外賣中吃出了蟑螂,後起訴餐飲公司要求承擔懲罰性賠償1000元。記者7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該院判決支持了這名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2021年6月28日,美美通過某外賣平台在光盤盤餐飲公司(化名)經營的餐飲店鋪訂購大碗牛丼飯一份。美美在食用外賣食品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混有泡沫塑料和蟑螂,在平台上要求光盤盤餐飲公司處理。光盤盤餐飲公司回複稱“是我們的工作失誤”,向美美緻歉,并通過保險公司和外賣平台賠償了美美226.4元。

美美認為光盤盤餐飲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光盤盤餐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1000元。庭審中,美美明确光盤盤餐飲公司可在扣除保險費用和平台賠償費用後,賠償其773.6元。

光盤盤餐飲公司辯稱,美美提供的證據不能說明異物是外賣食品中夾帶的,懷疑美美為了索要賠償而故意捏造事實,并提交了其店内日常消殺記錄等證據。

對此,法院認為,美美向光盤盤餐飲公司購買外賣食品,光盤盤餐飲公司有義務确保提供的食品是安全且衛生的。美美主張案涉外賣食品存在泡沫和蟑螂,提交相關照片以及其與光盤盤餐飲公司、某外賣平台的溝通記錄等。結合美美陳述的事實經過,其提供的證據相互之間形成證據鍊,可印證其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而光盤盤餐飲公司懷疑美美捏造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美美在食用案涉外賣食品時,在外賣食品中發現泡沫和蟑螂。

光盤盤餐飲公司提交的日常消殺證據,僅能證明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采取了相關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但不能反映案涉外賣食品制作時的客觀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光盤盤餐飲公司提供給美美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美美要求光盤盤餐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光盤盤餐飲公司賠償美美773.6元。目前,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專家說法

食用外賣發現問題

注意保留原始證據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馮立斌介紹,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就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作出了進一步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馮立斌提醒消費者,在食用外賣食品時如發現問題,要注意以照片、視頻等形式保留原始證據,如果有就醫記錄,要保存好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票據等。後續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外賣平台、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維權要以合法合理為限度,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将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江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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