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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什麼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4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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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一.含義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對此如實告知二.告知範圍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必須如實告知,對保險人沒有詢問的問題,投保人沒有告知義務——也就是說問什麼答什麼三.告知方式 根據保險人(保險公司)提供的書面告知書如實告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1.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不可抗辯條款雖然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卻不能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與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1. 對于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間的限制(保險人的不可抗辯期 ) (1)保險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或者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内行使解除權。(2)保險人不可抗辯期的應用。① 保險合同訂立時事故已經發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險人做了不實告知,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辯期已過為由,要求保險人對該項隐瞞的事故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 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兩年期間之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兩年後申請理賠,存在解除保險合同事由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③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雖然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保險人卻不能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與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1. 對于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間的限制(保險人的不可抗辯期 ) (1)保險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或者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内行使解除權。(2)保險人不可抗辯期的應用(3)正确認識保險合同解除與拒賠的關系① 保險人沒有解除權或者喪失解除權後,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② 保險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下,隻有解除合同後才能拒絕賠償。③ 允許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約定。2.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視為保險人放棄了解除權,不得與投保人解除合同。3. 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了對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概括性條款是指缺乏具體内涵、外延難以界定的條款。實踐中,一般是以“其他”、“除此之外”的方式出現。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案例 2004年3月8日,何某與黃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為黃某,受益人為何某。其中,保險人詢問事項包括:1、目前是否有已參加或正在申請中的其他人身保險?2、過去兩年内是否曾被佛山分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請人身保險而被延期、舉報或附加條件承保?3、過去有無向佛山分公司索賠?黃某在保險投保單中對此未予回答,也未填寫任何内容。3月15日,保險公司向黃某簽發保險合同。當日,黃某交納了保險費。7月7日,黃某意外死亡。8月27日,何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黃某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為由拒賠。之後,何某訴至法院。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一、說明内容與法律後果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必須要事先、主動地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向投保人提示,并對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作出明确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二、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 ,保險人可以用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并明确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在設計投保程序時,應當主動彈出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閱讀三、保險人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也必須對該條款作出提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會有這樣的條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或者發生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① 酒後駕駛……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什麼區别(投保人與保險人必須說的那些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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