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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間可以留級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3:14:06

上學期間可以留級嗎(不允許留級跳級)1

信陽市教育體育局

關于印發《信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體育)局,各管理區教育局(辦),局直各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續提升群衆對我市教育工作的滿意度,根據省教育廳《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信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信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信陽市教育體育局

2022年4月7日

信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招收适齡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入學、轉學、休學、複學、辍學、退學和畢業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區)分級負責、學校按規實施的管理體制。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内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具體操作細則;統籌安排本市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作為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内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内各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域内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辦轄區内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生學籍信息收集、 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學生的學籍注冊、招生、問題學籍處理、關鍵數據變更、學籍異動、畢業升學、控辍保學、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管理、學生照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的年級、班級、班主任、學籍管理員、校長及其聯系電話等信息和學生的各項基本信息實時更新,确保信息真實、準确、完整,确保學校的在校學生數與電子學籍系統中錄入人數一緻,并相對應。學校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

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核辦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學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彙總、校驗、上報、信息更新和學籍檔案管理等業務工作;學校各有關部門和班主任協助提供和核實學生學籍信息。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小學、初中、高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普通高中學生依據招生計劃、報考志願、考試總成績和錄取結果,在被錄取普通高中學校完成學業。

中小學班額限定在55人以内(包括複學和轉學學生)。

第五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号。為無身份證号碼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時(無身份證号碼學生一般都是沒有戶口,有戶口即有身份證号),學校應上傳監護人、班主任簽字、學校加章的《無身份證号碼學生在校就讀證明》和至少一名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本人頁照片。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内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信息。

學生學籍檔案内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第七條 我市中小學實行“全國學籍管理系統”和“河南省基礎教育綜合信息服務平台”(以下合并簡稱為“學籍系統”) 雙重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号以學生居民身份證号為基礎生成,一人一号,終身不變。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号為義務教育階段生成的學籍号和普通高中錄取後生成的省學籍輔号。

第八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随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校應保留第六條(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需操作關鍵數據變更的,學校應上傳《在校生證明》說明變更原由(加蓋公章),學生戶口本首頁、本人頁或身份證複印件,并嚴格按照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台<<關于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上傳戶籍部門出具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證明》原件。

對于雙戶口(重複戶口)學生做信息變更的,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中一個戶口的《注銷戶口證明》,且證明上要寫明姓名1(身份證号碼)與姓名2(身份證号碼)是雙戶口(重複戶口)。

以上材料由學校初審後上傳至學籍系統,由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 轉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内跨學區、鄉(鎮)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動人口适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區)遷移的;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二)義務教育階段需要辦理轉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自行聯系轉入學校,獲得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後, 到轉出學校打印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加蓋轉出學校公章後遞交給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及時在學籍系統内提出轉學申請并上傳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及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家庭遷移戶口或父母任一方的工作證明等),雙方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在網上完成。其中,不同學制省份間辦理義務教育跨省轉學業務時,應按照1一9年級進行對應,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普通高中學生如因戶口遷移、父母(監護人)工作變動以及符合學籍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請轉學。

普通高中轉學和學籍異動實行全程網上辦理。

普通高中轉學分省内轉學(市内轉學、跨市轉學)、跨省轉入、跨省轉出。

普通高中省内轉學:由拟轉入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以内,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轉入。凡超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的學校不能接收轉入學生。拟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就讀要求且學校有接收能力的,經學校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署同意接收函。轉入學校根據學生學籍号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及轉出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學生轉學業務,同時将所有轉學材料原件上傳至省學籍管理系統,按學籍管理程序進行逐級審批。

跨省轉入辦理:外省普通高中學校需轉入我省的學生,必須要有外省普通高中學籍。由學生本人提供轉出省份學籍管理部門同意轉出證明,接收學校和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證明,外省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外省普通高中學籍檔案,學生本人的戶口簿原件材料。高中學校應對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後在省學籍系統做系統外轉入的申請,采集照片信息後,連同材料原件掃描上傳至省學籍管理系統進行逐級審批。

跨省轉出辦理:轉出河南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必須具備外省的戶口或符合相關政策。由學生提供外省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後,攜戶口本戶主頁、本人頁原件,由轉出普通高中學校将原件上傳至省學籍管理系統,在國網和省學籍管理系統做轉出系統申請後,按學籍管理程序進行逐級審批。所需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由普通高中學校或者所在縣區通過省學籍管理系統高中學生檔案查詢平台進行辦理。

普通高中省内轉學和跨省轉學(含轉出、轉入),必須先通過全國學籍管理系統網上辦理跨省轉學業務後,再進行省學籍系統的逐級審批。

(四)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轉出省外的除外)。

(2)進入畢業年級的。

(3)國際班轉入普通班的。

(4)拟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省轄市市區或同一縣(市) 的。

(5)應予退學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五)中小學起始年級上學期無特殊情況不予轉學;畢業年級下學期不予轉學;起始年級新生在未辦理學籍前,原則上不辦理轉學。确因家長或監護人的戶籍變更或随家搬遷到外省以及确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出具相關證明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準予轉學,但轉學前應先到原錄取學校履行報到手續,由原錄取學校負責辦好學籍,待學籍報批後再辦理轉學手續。

(六)義務教育階段省内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内辦理,跨省轉入業務全年可辦,跨省轉出業務以轉入地具體政策為準。普通高中轉學一般在學期末或開學初辦理手續,學期中途不予辦理。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中小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八)接收轉入學生的學校必須是班額不超出國家規定。

(九)職業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按省學籍系統程序規定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随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随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三條 休學、複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内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學的。

(二)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學生本人身體患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不準休學。

(三)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病曆、處方、收據等就診中發生的相關材料;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

以上材料由學校初審後上傳至學籍系統,并報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批。

(四)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複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内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确認後,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五)義務階段學生休學期間要求提前複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并上傳至學籍系統,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即可複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複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複學。

(六)普通高中不允許提前複學。

(七)學校對準予複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八)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在校學生應遵守河南省《關于規範未成年學生出國學習的通知》中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學生出國學習的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退學 辍學 取消學籍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防止學生辍學。學校發現學生辍學應及時采取措施,多形式多手段促使其複學。同時将學生辍學情況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内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三)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轉入到職業類學校的,由學生本人申請和家長簽字後,轉出學校出具同意取消學籍證明後報區縣教體局同意,職業類接收學校出具在校證明,可以為其辦理取消學籍,學校和縣區需在省學籍系統上傳相關材料原件後完善學籍異動審核。

第十五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留級。

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别優秀、 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确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簽章後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後,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範圍内。

普通高中學生不允許留級、跳級。

第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内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畢業、肄業、升學

第十七條 凡在學校學習期滿、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全部予以畢業,由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部門核辦。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由學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畢業年級學生的各項學籍業務應于畢業操作前完成,否則業務将被清理。學校和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生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準予畢業。由學籍管理系統統一生成畢業生信息,學校打印畢業生名冊,填寫統一制式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後,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5月底前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加蓋鋼印有效,由學校負責頒發。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未修滿144個學分者。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者。

綜合素質評價不符合要求者。

第五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 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完成畢業年級學生問題學籍處理,未及時處理的畢業年級問題學籍學生應允許其畢業和招生,并妥善解決好學籍遺留問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内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 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将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學籍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六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信息,确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确。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洩和濫用。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辍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緻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信陽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來源:河南省教育網綜合整理自信陽日報、河南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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