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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詳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2 21:57:21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詳解?版權聲明:本文刊登于《中國勘察設計》雜志2021年11月刊,版權為《中國勘察設計》雜志社及作者所有,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詳解?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詳解(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到底該怎麼管)1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詳解

版權聲明:本文刊登于《中國勘察設計》雜志2021年11月刊,版權為《中國勘察設計》雜志社及作者所有,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

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承包方式研究

湖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王康

上海同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熊志傑 胡怡彰

長期以來,我國設計企業與施工企業分别承擔設計與施工業務,在采取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時,通常由設計院與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承包。本文結合湖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推進EPC模式4年來的實踐與經驗,從聯合體承包方式的産生、存在的問題以及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特點入手,就聯合體協議與組織架構、聯合體牽頭方的作用、聯合體利益與風險等問題進行研究,以期為推進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提供有益借鑒。

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概述

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是指參與項目建設的成員各方通過簽訂聯合協議,共同對EPC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承包方式。聯合體中标後,聯合體各成員方應共同與業主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業主承擔連帶職責。聯合體牽頭單位代表聯合體負責組織編制投标文件,參與投标,代表中标單位與業主進行合同談判、簽訂合同,負責組建項目建設團隊,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協調、溝通等。

采用聯合體模式可以整合設計與施工企業資源,由聯合體雙方共同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造價、施工進度、結算,實現設計與施工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業主在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階段要求潛在投标人以聯合體方式參與投标,有利于吸引高水平和有實力的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标,增強承包人的綜合管理能力,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保障項目實施進度,有效控制項目總投資。業主方通過聯合體各成員承擔的連帶責任,督促聯合體雙方共同履約,保障業主利益。

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模式存在的問題

工程總承包模式通常涵蓋設計、采購、施工作業,即聯合體各方分别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并對采購進行合理拆分,分别實施采購,或者由一家單位負責實施。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聯合體各方是上下遊關系,“業務界面”雖然清晰,但“責任界面”“利益界面”“風險界面”卻很難梳理清晰。

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的職責不明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複雜程度,合理确定牽頭單位,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确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但是對聯合體牽頭單位在聯合體中的地位、作用、責任都沒有作出明确規定。在法律層面上,聯合體牽頭單位與聯合體成員單位是平等的合作夥伴關系,并非上下級關系,聯合體牽頭單位不具有最終的決策權。工程總承包項目涉及到設計、采購、施工,需要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面對、共同解決,但由于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利益不同,導緻對一些問題處理存在較大分歧或偏差,聯合體牽頭人往往隻能負責牽頭組織聯合體成員一同對外協調解決[1],而不能代表聯合體行使決策權,聯合體各成員要站在聯合體的整體利益進行調整,而不能隻考慮單一方的利益。

聯合體協議約定不清

聯合體協議是關于聯合體各方工作職責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文件,是解決聯合體各方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2]。《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聯合體需要約定的具體事項沒有作出制度規定。聯合體雙方在投标前關注的重點是總承包範圍、建設内容、設計要求、技術标準、投标報價,而對聯合體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的權利、工作界面、利益分配、風險分擔等方面沒有進行詳細而系統約定,甚至沒有對項目建設的重難點、潛在的風險進行十分清晰而明确的判斷,甚至在聯合體協議中出現“空白”。

承包人向業主提交履約保函是工程項目中的通行做法,其主要作用是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和工期等條款完全履行合同[3]。《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方的名義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即聯合體提交履約保函包括成員方分别提交和以牽頭方名義提交兩種方式。但是,這兩種提交方式存在較大的差異,如采取了聯合體各單位分别遞交保函,業主方在索賠過程中,需分别界定各方的違約責任,若難以界定或區分,則存在無法索賠的風險。

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模式管理的應對措施

規範聯合體協議的文本與管理

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方式管理與運行不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聯合體各方權責不清、工作界面劃分不清、利益與風險分配不合理而産生。這就需要規範聯合體協議的文本與管理,一是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聯合體協議規範性範本。根據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點,系統梳理聯合體協議條款并制定規範性範本,避免聯合體雙方簽訂的聯合體協議約定因不規範而出現責任不清晰、歧義,甚至空白。二是明确聯合體協議核心條款與一般條款。核心條款應包括責任分工、履約保函提交方式、責任與風險的比例份額、變更管理、分包、支付、争議解決、違約與索賠等;一般條款應包括稅費、适用法律、信息傳遞、不可抗力、保密協議等。三是突出聯合體協議的作用。業主可在招标文件中約定“聯合體協議的條款”,要求聯合體按照業主提供的條款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并将聯合體協議作為評分項,對聯合體協議中條款是否約定清晰明了、科學合理進行評分,強化對投标前聯合體協議的管理。四是強化“聯合體補充協議”。聯合體各方在不改變聯合體協議實質性條款的前提下對聯合體協議進行細化,報業主方備案,防止标前協議與标後協議不一緻。

搭建科學組織結構,建立項目運行機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各方應根據項目建設情況與聯合體協議,建立聯合體運行管理方式。一是成立聯合體管理委員會。由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被授權後可決定聯合體内的重大問題)和項目經理組成。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對相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二是建立聯合體項目部。根據聯合體分工和各單位的優勢,組建統一的項目管理部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并建立聯合體項目部運行機制。項目經理必須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出,并具有管理類似工程業績。三是建立有效的溝通運行機制,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範項目運行,做到依法依規運行,将問題和矛盾消滅在初始狀态。四是建立暢通的信息傳遞渠道。業主、聯合體管理委員會、聯合體項目部建立統一的信息傳遞渠道,完善聯合體内部協調機制,業主方與聯合體的往來函件須聯合體各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明确牽頭單位的地位,切實保障項目運行

一是明确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牽頭單位的領導權。聯合體牽頭人在聯合體中應處于核心地位,起到引領作用,賦予聯合體牽頭人項目建設的集成化管理作用。業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聯合體牽頭單位在制定總進度計劃、施工圖設計與施工圖預算編制、分包、采購、變更與簽證、進度款支付等方面的領導權與話語權。二是授權聯合體牽頭單位臨時決策權。聯合體管理委員會應授權聯合體牽頭單位的臨時決策權,在聯合體各方在對争議問題無法達成一緻的情況下,首先确保聯合體能夠正常履約。三是增加聯合體牽頭單位的考核權。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周期相對較長,需要各方通力配合、協調推進。聯合體牽頭單位應組織制定項目檢查和考核标準,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确定利益與風險分配原則,保障聯合體各方利益

聯合體各成員的收益分配既要根據其資源投入的程度、承擔的任務,也要根據其貢獻程度、承擔風險的程度進行綜合考量。

利益與風險分配應遵循的原則

一是遵循利益與風險的對價原則。應充分考慮聯合體雙方在項目建設中付出的“硬投入”,也要考慮雙方在項目建設中付出的貢獻與承擔風險的“軟投入”。當前,許多聯合體實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雙方通常根據設計與施工作業産生的“産值”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特别是設計單位作為聯合體牽頭方時,設計院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遠遠大于其提供的“産值”、承擔的風險也遠遠大于其提供的“産值”。二是遵循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則。聯合體雙方在項目建設中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與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并不一緻,由于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利益不同,聯合體雙方應以項目建設共同利益最大為追求目标。三是風險共擔與分擔原則。聯合體各方既要共擔項目建設的風險,也要根據風險産生的原因以及職責分工進行合理分擔。在聯合體的整體利益最大化與風險最小化之間找到平衡點,而不是個體利益最大化而整體風險最大化。按照聯合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處理内部分歧,如果内部分歧處理不當,對内而言,聯合體可能就會變成扯皮體、相互埋怨、相互指責;對外而言,可能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推進、不利于項目的推進。聯合體内部必須本着求同存異,履約擔當的精神,避免沖突的激化[4]。

利益與風險分配辦法

聯合體雙方利益與風險分配通常有四種分配辦法,各種分配辦法各有優缺點。一是按照固定的比例。根據工作範圍分工情況,在聯合體協議中直接約定各成員分擔的比例。該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承擔的風險量,并在風險發生時可以快速地确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減少舉證、磋商等事宜,缺點是不管自身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按照合同金額的比例。根據分工範圍的費用比例,在聯合體協議中直接約定各成員分擔的比例。該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快速地确定各自的賠償份額,缺點是沒有考慮聯合體成員各自的貢獻與“軟投入”。例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設計單位負責設計,施工單位負責采購、施工、調試。按照分工範圍的費用比例,施工單位将遠大于設計單位。但是設計單位對工程的貢獻與“軟投入”卻遠大于施工單位,無論是工藝選擇、設備選型、施工圖紙,都對工程項目有着決定性的影響。三是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引起賠償的原因來進行承擔,誰引起、誰承擔,共同引起,按照責任比例來承擔。該種方式的優點是各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按照責任承擔,沒有責任的不承擔;缺點是聯合體内部的工作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對于具體的賠償事宜,很難分清原因,共同責任,分擔比例難以确定。例如工期延誤了,負責采購、施工的成員認為是由設計院的設計修改頻繁、圖紙交付延遲造成,設計院說設計修改是因為現場出現不符合項、設備提資延誤造成設計圖紙延誤等。四是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部分成員設置賠償上限。按照引起賠償原因來進行承擔,誰引起、誰承擔,共同引起,按照責任比例來承擔,并對一些成員單位設置承擔責任的上限。如果全部按照責任來承擔,設計單位可能會認為,他們對項目的貢獻與“軟投入”,但是與工程總承包合同金額相比,設計費相對比例較小,承擔風險的能力也較弱,全部按照過錯來承擔,風險與收益不匹配,因此應設置賠償上限。以上四種利益與風險分配的辦法各有利弊,總體而言,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并設置賠償上限相對公平合理[5]。

建立利益分配調節機制

盡管聯合體雙方按照利益與風險分配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投标與合同簽訂階段,特别是面對投資規模比較大、建設内容多、項目建設周期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雙方很難在項目建設初期對項目建設産生的利益與風險進行準确的判定與科學合理的劃分。聯合體雙方應在協議中建立利益與風險分配的調節機制,平衡雙方的利益與風險。例如,作為牽頭方的設計院要積極主動為施工單位進行優化設計,充分調動施工單位的配合力量,将施工經驗提前引入,得到更加合理的設計方案。如結算價格低于合同約定的部分,構成雙方的收益,按照聯合體牽頭方的設計院30%、聯合體成員施工單位70%的比例分配;聯合體成員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設計圖紙進行優化,經聯合體牽頭單位和業主确認後,下浮部分費用構成利益的,按照聯合體牽頭方的設計院50%、聯合體成員單位施工單位50%比例分配。

結論與展望

本文根據湖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實踐,從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形式的産生與特點以及合同型聯合體形式的法律特征出發,分析了聯合體成員之間的法律關系、連帶責任;從聯合體的組織架構、聯合體協議、履約保函、利益與風險分配等方面入手,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形式的管理提出了對策措施,希望能夠為我國規範工程總承包項目聯合體形式的管理,為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創新發展提供經驗和借鑒。

參考文獻

[1]梁念忠.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聯合體牽頭人的工作探究[J].廣西水利水電,2019(5):89-91,95.

[2]李師.國際工程項目中聯合體協議的風險防控要點解析[J].招标采購管理,2019(9):19-21.

[3]王康,胡怡彰,熊志傑.聯合體工程總承包(EPC)項目履約擔保方式研究[J].中國勘察設計,2020(12):77-81.

[4]王恒言.設計院牽頭EPC聯合體項目的風險和對策研究[J].工程管理前沿,2020(21).

[5]袁國棟.論聯合體的内部管理[J].科教導刊-電子版(上旬),2015(9):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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