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丹陽法院審結并當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甲為糾集者,被告人文某某及張某、石某某等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犯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其餘成員依法分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六千元到八萬元不等的刑罰。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貴州老鄉情結為紐帶,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等為糾集者,被告人文某某及張某某、石某某等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丹陽市西門、司徒鎮等地多次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丹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屬實,并根據各被告人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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