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産轉讓涉及的稅費?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産怎麼交稅?,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企業房産轉讓涉及的稅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産怎麼交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3%計算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2%計算繳納。
3.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轉讓财産收入按規定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轉讓資産,該項資産的淨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印花稅:訂立的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6.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減征優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确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内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動産怎麼交稅?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适用稅率為9%,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适用稅率為9%,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3%計算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2%計算繳納。
3.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轉讓财産收入按規定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轉讓資産,該項資産的淨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印花稅:訂立的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5月1日後取得或自建的不動産怎麼交稅?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應适用一般計稅方法,适用稅率為9%,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産,應适用一般計稅方法,适用稅率為9%,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産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3%計算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2%計算繳納。
3.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轉讓财産收入按規定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轉讓資産,該項資産的淨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印花稅:訂立的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财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綜〔2010〕98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 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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